申报与公示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必须区分清楚。对领导干部个人的要求是如实、完整申报,而不应当存在秘密申报向公开申报的“过渡”。如果对干部提出公开申报家庭财产等信息的要求,一是干部会因为安全得不到保障而心存忧虑,二是组织人事部门等于放弃了对干部个人信息和财产安全的保护,三是公开申报本身极有可能会名存实亡。
今年两会前,温家宝总理在回答网民提问时,明确表示: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反腐败重大举措,要实行政务公开,也要对官员的财产收入实行公开。这段时间以来,一些地方开始陆续要求官员在当地媒体公示财产,这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也有人问,为何要求官员公示财产,却不要求老百姓公布财产呢?
其实,领导干部是因为其手中握有公权力的身份,决定了他们的家庭财产等信息可能牵涉到公共利益。因此,在维护公共利益不受侵犯和保护干部隐私权之间必须作出取舍,本着“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原则,必须要求干部的隐私权作出某些克减。这里,有两个方面的因素必须全面考虑:一是以公权谋私利是领导干部可能而为的事,不能由此推导出凡是领导干部都会以权谋私的结论,造成领导干部隐私权丝毫不受保护的错觉;二是领导干部的隐私权应当克减,也需要适度保护,不能因为干部个人隐私的完全暴露,而造成其人身及合法财产的安全受威胁。
领导干部申报财产是已经得到事实证明的有效制度,对防止官员腐败具有重要的制约作用。作为人类文明的成果,我国理应吸收世界各国实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经验,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领导干部家庭财产等信息申报制度,并尽快付诸实施。
首先,要求官员“公示财产”不能等同于要求老百姓“公布财产”,目前全世界都不存在“公布财产”的制度。随着社会的进步,公民的隐私权受到尊重、官员手中的公权力受到制约是大势所趋,中国不可能出现要求全民“公布财产”的倒退行为。
其次,领导干部申报财产是组织对达到某一级别的干部的要求,是干部对组织的行为,不应当存在“公开申报”或者“秘密申报”的问题。既然是干部个人对组织的申报,就应当在为干部保守秘密的前提下以个别的方式进行。
第三,公示是组织人事部门对社会公众的行为,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为群众监督领导干部提供相应的信息,使得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得以实现。与此同时,组织人事部门也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保证领导干部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为此,应当区分申报与公示,采取个人申报与组织公示各负其责的措施。领导干部的家庭财产等信息应当无条件地向组织申报,申报后由组织出面进行安全处理再向社会公开。
在具体操作上,申报家庭财产等信息是干部个人的行为,作为领导干部必须不加任何隐瞒,如有拒绝或者隐瞒必定遭受惩罚。公示是组织人事部门面对社会,向群众公开干部有关信息的行为,应当事先对收到的申报信息进行必要的安全处理。所谓安全处理,是指以保障干部人身、财产安全为目的的技术性处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七条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根据本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努力采用、维持和加强促进透明度和防止利益冲突的制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作并不是忽视对干部人身、财产安全的保护,干部隐私权的克减也必须控制在适度的范围内。
以干部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为例,申报人拥有房产的套数、面积、获得的方式、购买时的单价、装修的总费用等都应当公示,但是房产的具体地址不宜公布,只要说明该房屋坐落在某区(如北京市朝阳区)即可。通俗地说,需要透明的是领导干部的财产状态(即有多少财产),而不是财产的具体方位(即地址)。领导干部申报财产时,有关房产的具体地址、面积、房屋类型(别墅或者公寓)、用途(住宅或者厂房或者商务用房)、获得方式(或购买或赠送或福利分房等)、购买时的价格(单价及总价)等要素均必须申报。公示时,尽管隐去了房屋坐落的具体位置,其他要素的描述仍然足以使公众了解该房产的档次和价值。至于领导干部妻子、子女的信息也只要公布到姓名、是否公务员、属何职级、是否经商、现居住国即可。公示干部本人因私出国出境,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出国、出境求学、定居等情况时,应当只保留姓名、抵达国家、性质(因公或因私)、出入境时间等信息。
但对于此前有媒体提出的“逐步缩小财产申报中秘密申报的范围,扩大公开申报的范围”的说法,笔者倒并不怎么赞同。申报与公示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必须区分清楚。对领导干部个人的要求是如实、完整申报,而不应当存在秘密申报向公开申报的“过渡”。如果对干部提出公开申报家庭财产等信息的要求,一是干部会因为安全得不到保障而心存忧虑,二是组织人事部门等于放弃了对干部个人信息和财产安全的保护,三是公开申报本身极有可能会名存实亡。在推进相关制度设计与试点的过程中,以上几方面都需兼顾斟酌。
(汤啸天 作者为上海政法学院发展规划处处长兼高教研究所所长)
相关文章
翘首期盼财产申报法律出台
官员财产申报不能坐而论道
官员财产申报制水到渠成否?
官员财产申报立法应有时间表
官员财产申报不妨摸着石头过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