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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建经适房侵犯职工财产权吗
2009年04月01日 09:02:21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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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目巨大的住房公积金如何使用,一直是社会各界强烈关注的热点问题。从去年起,有人主张以住房公积金买车从而刺激车市,有人主张以住房公积金建廉租房,有人主张以住房公积金建经济适用房,不一而足。然因涉及不同群体的利益,一直争论不休,难以定夺。近日,有媒体披露有关部门拟定于年内开始试点以住房公积金建经
济适用房。住房公积金如何使用再次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有人疾呼,以住房公积金建经济适用房侵犯了个人财产权,应当予以禁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的确没有用于建经济适用房的规定,以住房公积金建经济适用房,的确有违反法律规定之嫌。但是,指责以住房公积金建经济适用房侵犯了职工个人财产权,是否恰当,颇值得考量。

    主张以住房公积金建经适房侵犯职工个人财产权者提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依此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的财产,任何他人均非住房公积金的所有者。不可否认,从财产权的归属来说,此种观点无可厚非。然而,所有者并非一定是占有者,也并非一定是使用者。依据《物权法》的规定,在所有与占有、使用等权能相分离的状况下,非所有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占有权或者使用权,并非侵犯财产权行为。由是观之,以住房公积金建经济适用房是否属于侵犯个人财产权行为,应当视住房公积金的所有与占有、使用等权能结合或者分离的具体情况而定。

    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来看,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但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的所有与占有相分离,职工享有住房公积金的所有权及由此产生的相关的权利,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享有住房公积金的占有权和法定的使用权及由此产生的相关权利。住房公积金的所有者虽然让渡了占有权,但是拥有有限的使用权,并取得收益权和一定的特殊权利,如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情况下提取住房公积金使用,取得利息,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如果以住房公积金建经济适用房损害了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上述权利,则属于侵犯职工个人财产权行为;反之,则并不属于侵犯职工个人财产权行为。为沉淀巨大的住房公积金寻找新的使用途径,其目的是为了确保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从而更好地实现职工的上述权利,并无任何损害职工上述权利的企图。

    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取得利息,从法律本质上讲,应当属于一种存款行为。只不过,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保障性的制度,其实是一种特殊的存款行为。从这个角度上看,在保证职工的各项权利得到实现的前提下,以住房公积金建经济适用房,更是与侵犯职工个人财产权风马牛不相及。试想,一个存款人,在其本金和利息的安全能得到保证的情况下,金融机构如何使用其存的本金,已经与其无任何瓜葛,何来侵犯其财产权?

    以住房公积金建经济适用房没有侵犯职工个人财产权,并不意味其没有侵犯其他人的权利。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公积金的占有者和法定情况下的使用者,享有一定的使用权,如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在保证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的情况下用于购买国债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这些法定权利。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没有作相应修改,或者其他法律没有作出新的规定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将住房公积金用于法定之外的用途,均侵犯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财产权。因此,以住房公积金建经济适用房,虽然没有侵犯职工的个人财产权,却侵犯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财产权。如果要以住房公积金建经济适用房,应当在法律上作出相应的规定。(东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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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吴定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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