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光木
今年国务院第九次常务会议上,要求中央国家机关今年一律压缩公用经费5%,这一要求得到了中央国家机关的积极响应。财政部副部长廖晓军近日在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中央国家机关今年为此将节约25.45亿元公用经费用于抗震救灾。(《人民日报》6月24日)
丝毫不用怀疑国家机关及其全体工作人员全力抗震救灾的诚意,以中央国家机关今年一律压缩公用经费5%为例,正是因为大灾面前的全民和政府责任意识,才使得中央国家机关节约25.45亿元公用经费用于抗震救灾成为可能。尤其是中央国家机关的“节约”所体现的示范意义,其积极效应显然不是25.45亿元所能比拟。
然而,有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是,这里所谓的节约25.45亿元到底能不能算作是“节约”?按照社会契约论的观点,政府是民选的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机构,其存在的合法性前提是群众的普遍认可,其存在的物质和经济基础是来自纳税人的税收,作为公共管理者的政府,从来就没有理应花费纳税人固定数额或比例的税收的权力,也就是说,无论在什么时候,政府都应该勒紧裤腰带,做到尽可能地少花纳税人的钱财。从本质上来讲,政府的节约本性是应有之义,并不是高尚的义举。
因此,从这一角度来说,节约25.45亿元公用经费用于抗震救灾的表述是欠准确的,它未能准确区分“让利于民”与“还利于民”。所谓让利于民,是出于某种考虑将原本属于政府的利益让渡或
礼让给群众,是一种大度和雍容,是现代政府的普遍价值追求,是传统政府向现代政府过渡的重要标志。所谓还利于民,则是出于某些原因,政府将本来就属于民众的利益归还给民众,是一种义务和责任,是政府取信于民的基本要求,是政府不与民争利的最基本前提,因而是理所当然和不可或缺的。
由此可以看出,在节约25.45亿元公用经费用于抗震救灾这件事情上,“让利于民”不是包括政府在内的全体社会成员的应有思维,而必须假以“还利于民”的风度。试想,如果政府把原本就可以节省下来的办公开支都当成了节约,当成了是对老百姓和灾区人民的恩惠,进而标榜以“高尚”的名义,而不是在民意面前保持必要的谦逊和起码的敬畏,那么,“节约”就失去了其应有之义。
在大灾面前,在民意面前,政府机关不要以为少花了纳税人的钱财就等于是节约,而应该本着“少浪费”的原则敬畏纳税人的每一分钱财,每一笔税收,尽力做到把纳税人的钱财花到更有价值、更有意义、更被老百姓赞许和认可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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