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桂芳 作者文集
“连村官选举都不如。”有着20多年执业经历的老律师吴剑,是第七届宁夏律师协会39位理事会理事之一。在宁夏律师协会换届选举过去半年多后
,他这样评价道。由于合法的选举结果使个别领导重点安排的人选落选,当选的人员又不符合领导意图,大会主席团竟然拒绝公布选举结果,并且强行命令各代表团分别“做工作”后重新投票。(6月24日《济南日报》)
律师协会的选举竟然在个别领导的意志下搞成了排排座、分果果的游戏,实在是对法律的讽刺。早在2004年12月,国家民政部就授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全国先进民间组织”称号,而根据2008年6月1日修订后的新《律师法》规定,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我国目前律师行业的管理改革,基本趋势是扩大律师协会的行业自治,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逐步过渡到律师协会自治管理。而宁夏律师协会竟然悖逆历史潮流,以行政长官意志扭曲民主选举,着实让人诧异。
“领导”不满意选举结果,其实是领导看中的人没有获得民意支持,未能取得支配律协的权力,而个别领导的操控意识,则是长期延续下来的对律师管制思维的延续。我国早期的律师,一度被定位为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律师协会本质成了政府部门。随着社会进步、行业的发展,现代律师已经成为一种社会职业,律师协会则成为律师行业的自治组织。律协既然是社会团体,“领导”的手又如何伸进来的呢?这至少说明两个问题:一是个别领导对微观领域的干预已成惯性,习惯于将权力之手伸进社会各个层面;二是我们的一些社团协会在强势行政权力的干预下,丧失了自我矫正、自我坚守的能力。
至于哪些领导不满意律协选举结果,我们不清楚,但是参与过换届选举的律师们心里都有一杆秤。请原谅我问几个尖刻的问题:深谙公平正义的律师协会会员们,有多少在个别领导不满意选举结果的情况下,依然坚持了自己的选择?又有多少人在如此诡异的选举之后检举揭发、或向全国律师协会及时反映情况呢?自己的民主权利都不能有理有节地捍卫,公众还能指望你们来捍卫正义吗?
对于个别领导不满意律协选举结果,我们不妨顺藤摸瓜,看看“个别领导”还曾“不满意”过什么。“不满意”也是举报信,因为它恰好与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愿背道而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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