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历了多日的论争之后,被称为“范跑跑”的中学老师范美忠仍在执著地为自己的行为“辩解”,认为自己是“中国最优秀的文科老师”,并说“教师只是一种谋生手段”,却“被人为戴上了神圣的光环”。诚然,教师的道德水平并不必然高出普通人,尽管大家都期望这个职业的人具有较高的道德层次。在分工化、职业化的社会中,教师也并不必然因“神圣”而承担额外的道德义务,教师也的确只是众多谋生手段中的一种。
但是,即便作为一种谋生手段,每个职业却都有各自的职业伦理规范,也都有自己的职业责任范围和职业精神,教师这个职业也不例外。何况在法律明文规定的职业职责和义务之外,还存在经时间沉淀而成的公序良俗式的社会诉求,它们在道德伦理和社会舆论等方面的约束下成为了一种不成文的内部机制,也相当于一种“契约”。
以教师这种职业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明文规定老师有“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和“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等义务。但是当两位学生发生纠纷或者打架时,会自然地找自己的老师去“评理”。《教师法》并未规定教师要承担“评理”、调解的义务,但之所以学生仍然去找老师,是因为在约定俗成的价值观念中,老师有调解学生纠纷的职业责任。
以前小朋友捡到钱都知道“交给警察叔叔”,尽管并没有法律赋予警察接收失物的义务,但大家还是不约而同地认为应该交给警察而不是随便哪个路人,这说明警察除了“公正执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等职业责任之外,还承载了权威、公正的职业形象,而维护这种形象则成了警察的职业责任之一。
可见一些约定俗成的社会共识也在渗进职业规范,形成了一种附加型的职业责任。一个人有不从事某项职业的自由,可一旦从事了某种职业,也就相当于他默认了承载于职业之上的公序良俗,默许了其职业“契约”,也应该具有一种“契约”意识。范美忠曾引述一位朋友的话说他“在错误的时间、错误的地点发表了错误的言论”,但从上述意义上讲,如果错的话,那么是他“错误”地从事了教师这个职业。
在地震频发的日本,老师一般都是震灾时疏导、安置学生的组织者,倒不是说教师就应该承担什么额外的道德义务,而是作为一名教师,他有这样的职业责任。教师自然是教室里的组织者和责任人,除了平时的监护责任外,组织学生们应对突发事件和躲避灾害也应该是理所当然的职责,范美忠自己也说“此类灾难中,教师确实有疏散的义务”,但事实是,他自己先跑了。
如今社会,职业责任模糊的不止范美忠一人,也不止教师一个职业。有些教授“研究学术”研究成“抄袭”了、导游们的主要职责由“导游”变为“导购”了、裁判们敢于吹“假哨”了、医生也养成收“红包”的习惯了……
我们不必也不应该给某个职业或个人附加过多的道德义务,只是,每个从业者是否也应该凭着职业精神和职业“契约意识”尽力地承担相应的职业责任?道德缺乏刚性,如果职业责任再边界不明,则社会底线不保,社会共识不存,社会规范不再。一个“范跑跑”的出现已经引发了一场论争,也许道德层面的谴责确有“道德审判”之嫌,但“范跑跑”事件所反映的社会职业责任模糊甚至是沦丧的困境,却不得不让我们深思。(薛世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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