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下,在市长、县长、乡长、村长等等头衔之外,又来了个“河长”。
“河长”算不算官?能管多大事?
设立“河长”的地方,无一不是水污染比较严重之处,如太湖流域、淮河流域、滇池流域,要保持江河湖泊的良好水质,必须稳定流域内大小河流的水质,于是,这些地方各级党政“一把手”分别承
包一条河,担任“河长”,负责督办截污治污。
因为“河长”不是目前行政序列中的官职,有人把它视为握实权者挂的一个“虚衔”,进而认为“河长制”寄希望于“一把手”的作为,“人治”色彩过浓,可能只是防治污染的权宜之计。也有人说这是非常时期的非常之策,为之叫好。笔者以为,“河长制”当然不是防治水污染的“万能钥匙”,但它是强化环保问责的可贵探索。
实行“河长制”,传达了地方政府重视环保、强化责任的鲜明态度。尽管《环境保护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但从实践来看,许多地方政府执行环保法打了折扣,应当负责而没有真正负起责来。这几年,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大力推进环保问责的制度建设。将于6月1日施行的新《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显示环保问责不再是空头口号。这个时候,主动觉醒也好,迫于压力也好,能够推行以问责为核心的“河长制”,意义非凡,值得肯定。
实行“河长制”,可以有效调动地方政府履行环境监管职责的执政能力。2006年召开的第六次全国环保大会提出做好新形势下的环保工作,关键是要加快实现“三个转变”,其中一个转变就是“从主要用行政办法保护环境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表面来看,“河长制”沿用的还是抓“一把手”、让“一把手”亲自抓的工作思路,似乎有点老套;但从国情来看,目前运用法律、经济、技术等手段保护环境,离不开政府的统筹协调。各级党政“一把手”负责全面工作,集体决策时可以拍板定案,统筹协调时能够沟通各方,他们代表党和政府高调参与环保决策和管理,其作用无可替代,与促进环境保护的历史性转变并不矛盾。
当然,“河长制”能否收到实效,关键要看是否有人因任上不力而被问责,是否有人因这一“虚衔”而丢了实职。有人考证,远古时代的鲧因治水9年“功用不成”,被舜帝放逐羽山;禹因治水“通九道”被民众拥为领袖。这种朴素的“河长制”,一惩一奖,问责分明。明确责任,严格问责,才能防灾避害,察古观今,我们有理由相信,现行“河长制”虽是亡羊补牢,却犹未为晚。(嘉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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