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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共安全之名造就“艳照门”
2008年05月13日 08:57:17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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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上视频显示,4月27日凌晨3时34分,深圳罗湖雅园立交桥旁路面摄像头正在拍摄民宅中一名穿睡衣女子从柜子里拿东西。高贵彬 摄

    近一段时间,深圳罗湖雅园立交桥旁一个路面摄像头每天午夜零点后,都像幽灵一般转向旁边住宅楼,透过设“防”不严的窗户拍摄卧室或浴室内女人洗澡、男女脱衣等居民隐私。这是深圳有关部门用来监控道路状况的一个摄像头,实时视频信息“直播”在深圳公开的政府部门信息网上清晰可见,普通网民点击即可随意观看。(《
南方都市报》5月12日)

    据悉,当某住户得悉情况后,第一反应是“艳照门”。此“艳照门”和港版“艳照门”是不同的,港版“艳照门”当事人或多或少还有一点自主权,而深圳版“艳照门”当事人,却完全是被动、不知情的、无选择的。更可怕的是,电子眼是在保障公共安全理由下设立的,也就是说,以公共安全之名,造就了深圳版“艳照门”。

    这或许是一种笑话,一方面,设置电子眼保障公共安全;另一方面,电子眼却被某些人用来偷窥市民。这一带点色的笑话,无疑让我们再次反思电子眼存在的意义。

    一段时间以来,很多地方都患上了电子眼依赖症,从南到北,从东到西,从大城市到小县城,电子眼大有“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之势。虽然设立之初,电子眼也曾遭到了个别声音的反对,但在公共利益大于个人利益的理由下,个体的声音被无情忽视了。

    谁能保证电子眼不对准不该对的地方?据悉,有关方面已表示,“保证一定严厉查处相关责任人”。查了这个责任人,谁能保证没有下一个?这一事件真正损伤的是政府的公信力,而这样的“严厉查处”,并不能完全恢复公众的信心指数。

    一直就有这样的担心,“满城尽是电子眼”,隐私该如何保护?深圳版“艳照门”事件证明,这样的担心,绝非杞人忧天。当公共利益被无限放大时,必然会带来个体利益的受伤。长期以来,在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这道选择题前,个体利益往往是被忽视的。更何况,“满城尽是电子眼”是通过程序来完成的——它是合法的。于是,个体利益将难免被“合法”伤害。

    国内法律在规范电子监控方面存有空白。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石佳友表示,这需要两方面法律制度的完善,一是对公共视频使用管理的法规,二是保护公民隐私权的法律条文。在法律规范存在空白的情况下,电子眼匆匆而上,难免会误伤公民。

    这起“艳照门”事件告诉我们,如果不能确保电子眼对准该对准的地方,那么这样的电子眼还是不要也罢。(毛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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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吴定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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