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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薪酬制定权力须受制约
2008年05月12日 08:45:37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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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家银行10日发布补充年报,披露公司高管收入。收入最高的高管是民生银行董事长董文标,其2007年的税前报酬为1748.62万元。招商银行执行董事、行长兼首席执行官马蔚华税前收入为963.1万元。兴业银行报酬最高的是董事长高建平,为297.60万元。交通银行董事长蒋超良的税前收入为195.18万元。中信银行执行董事、行长陈小宪的税前报酬总额为648.6万元。(5月11日《成都晚报》)

    如果是私营企业,投资者愿给管理层多高的收入待遇,那是投资者的权利与自由。问题在于,我国银行绝大多数是国有银行或国家控股银行,其投资人与所有者是国家与全体纳税人,在这样一种企业投资结构之下,银行高管享受过高收入待遇,就难免要受到公众与纳税人的普遍质疑。另外,企业高管收入待遇应当与其实际能力挂钩,但当前银行高管大多是组织行政任命,而并非全然是市场人力资源自由竞争的结果,所以银行高管过高薪酬是否与其实际能力完全匹配,并非不值得怀疑。除此之外,高管薪酬显然还应与其工作业绩相适应,但是当前银行高管薪酬标准往往是事先确定,无论企业最终业绩如何,高管薪酬都照拿不误,于是难免出现企业股价暴跌时高管仍照拿高薪的怪象,而这自然也会引发广大中小股东们的强烈不满。

    既然属于国有银行或国家控股银行, 既然属于国有银行或国家控股银行,则管理层薪酬标准制定过高,也就意味着是国家与纳税人利益的相对受损,也会引发相应的道德风险与危机。而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形,很大程度上与国有或国家控股上市公司高管薪酬制定机制不够健全有关。尽管从理论上说,国有或国家控股上市公司高管薪酬标准的制定要通过董事会薪酬委员会,但这一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往往与企业高管人员组成有重叠,从而导致企业高管“自己监督自己的薪酬标准制定”,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异化为企业高管们的集体自利也就并不奇怪。

    要避免这种现象,需要在薪酬委员会人员组成结构中纳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纳税人代表,尤其是中小股东代表,来健全国有或国家控股上市公司高管薪酬制定机制,形成对于企业高管集体自利倾向与行为的强有力外部制约。

    任何权力不受制约都可能会被滥用。通过制度设计强化对企业高管薪酬待遇制定权力的有效制约,是企业高管薪酬标准能够制定得合理的前提。也唯有如此,企业高管薪酬标准才能被制定在既能发挥必要的激励效应又能合理、服人的程度上,国家与纳税人及广大股民的利益也才可能得到必要而有效的维护。(思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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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钟进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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