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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文明当建构于契约关系之上
2008年04月12日 00:00:28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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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桂芳

    广州拟限行人力三轮车,消息一经发布,立时引起争议。部分市民认为,广州已经禁摩禁电动车,如今再限制三轮车,难道又让穷人给富人让路么?他们希望政府部门可以从便民出行的角度出发,把限行方案设计得更
加科学合理。(4月10日《南方都市报》)

    国内刚有城市开始禁摩禁“电”的时候,有人开玩笑说,不会连三轮车自行车也禁了吧。现在看来,这个玩笑不仅不好笑,甚至很可能一语成谶。“限行人力三轮车”尽管只是拟议,但背后的张力依然昭显。这里有穷人自救的悲怆、有道路公平的博弈、有多元生态的考量,更重要的是,我们应该如何看待“城市文明”这个主题。

    有专家认为,现代城市的本质是一种契约关系。一般意义上说,市民为了更好地协调彼此的权利义务,以民主方式选出议会和政府,由它们为市民提供服务。当城市中的某些关系需要调整时,政府必须提供充分的信息,并以最合理的途径与市民沟通,在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变更或解除相关权利义务关系。正是基于这样一种契约精神,政府为经营城市而制定相关制度的时候,必须归位于平等的契约关系,而不能假借“文明”之名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市民。

    契约关系的本质是权益平等。既厘清了政府的服务身份,也还原了市民的对话权利。因此,涉及“限行人力三轮车”问题时,必须要有契约精神的考虑:不仅需要对限行三轮车主车辆进行赎买,还得对这部分三轮车主未来生活作出必要安排等。政府在此类事件中起码应承担起三项基本义务:一是信息对等,与三轮车主达成“限行”协议;二是垫付成本,制度变更不能以三轮车主的损失来埋单;三是社会保障,为这部分三轮车主的家庭生活考虑,提供必要的生活救济。

    当然,除了与三轮车主的契约关系以外,还得尊重与其他市民群体的契约关系。比如晕车的、年老走短路的、孕妇等特殊群体,他们对三轮车有着特殊的依赖关系,如果“限行”,很可能给他们的出行带来极大的不便,如何弥补这种缺憾当予考虑。又如拟禁行区域内大部分服装、玩具、布匹等批发市场的业主,他们主要依靠人力三轮车来运送货物,一旦禁行,商家的经营必将面临不小的难题,这也需要积极权衡。按照现代契约精神的思想,政府在决策的时候不能仅遵循大民主观念,推崇多数人“暴政”,更不能简单以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方式剥夺相关利益群体的契约权利。

    那么,接下来就要回答一个问题:“拟限行人力三轮车”政策出台以后,被相对折损权益的利益主体有何种表达途径、到何处去博弈?如果说禁摩是对治安、污染的考虑,但对于人力三轮车而言,既没有人用人力三轮车去抢劫,更鲜有人力三轮车造成交通事故死亡案例,那又何必急于限行呢?至于“车在半夜被拉走了,既没上路又不涉及非法营运,就到停车场里来拖车,实在让人接受不了”的车主抱怨,更造成了“法律在后、整治先行”的诡异局面。

    城市文明是一个名词,更是一个动词。它体现在政府决策里,闪现于契约精神间。文明的内涵再丰富,也不能背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无论是摩托车、电瓶车,还是三轮车、手推车,在事关城市文明的决策上,但愿政府能够建立在契约关系之上,保障更多人的文明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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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任俊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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