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太原市人大以向全社会公开招标的方式制定《太原市文化产业促进条例(草案建议稿)》,不但激起了公众的参与激情,而且引发舆论界的热议。争论之焦点,就是这种立法形式是否符合《立法法》,其所体现的民主精神是否值得发扬,所可能产生的结果,是否离预定的起跑线越来越远。据笔者所知,太
原并不是立法招标的开创者,在此之前北京、重庆等地就已经开始尝试这种立法方式。2002年,北京市行政法制研究中心就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向社会征求法制研究课题。2004年,重庆市政府法制办提出将少量专业性较强的立法项目,采用社会招标的方式进行尝试。其目的是让政府立法走向阳光化。2006年,河南郑州市人大尝试立法民间招标,向社会公开征集《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代拟稿)》。2007年,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宣布,将探索采取直接委托、公开招标等方式,将法规规章草案交由中立的专业人士或者组织起草。
通过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这是立法工作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公民有序参与立法本身就是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有机组成部分。值得欣慰的是,在立法机关的支持和推动下,越来越多的公民正在积极参与民主立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先后将《物权法(草案)》、《劳动合同法(草案)》、《就业促进法(草案)》和《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全文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各方面尤其是基层群众的意见。《劳动合同法(草案)》收到了各方面意见19万多条,其中65%来自基层劳动者;物权法在审议过程中,全文公布草案征求意见,收到了1万多件意见,召开了上百次的座谈会,并召开了论证会,直接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另外,全国人大常委会还举行最高权力机关历史上第一次立法听证会,就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涉及的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问题,直接听取公众和有关方面意见,立法听证会为促进公民有序参与立法创造了重要途径。
正如美国学者科恩在其名著《论民主》中所言:“我所参与的确定法律的过程使我有义务承认它们的合法性并服从它们。……那种义务来自这一事实:我是构成社会的成员之一,社会的法律就是我的法律,制定法律时我出过力。如果法律是公正的,我可以引以为荣;如果法律是不公正的,我继续有义务为其改善而努力。”
只有充分吸纳民意的立法才具有真正的民主性、正当性和合理性;只有充分表达民意的法律才堪称以民为本的“良法”。(刘武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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