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立场 作者文集
央视一年一度的“3·15晚会”爆出令人瞠目结舌的垃圾短信制造内幕。这些垃圾信息的背后,是一个巨大的产业链,而被肆意贩卖的正是手机用户
的个人隐私。垃圾短信发送者不仅有全国2亿多用户的姓名、手机号,而且还进一步掌握了手机用户的职业、住址、收入甚至消费取向等等,分类划分定向发送,得意地称之为“指哪打哪”,其猖獗程度远远出乎人们的意料。 (3月16日《北京晨报》)
关注个人信息保护,就是关注隐私权。隐私权受法律保护,这是文明社会的要求。隐私权作为一项具体人格权,具有“不受他人干涉搅扰的权利”,这也是国际共识。现代社会物质文明高度发达,传播媒介日益现代化,使世界变得越来越小,属于私人的生活空间也越来越小了,这对隐私权的保护提出了更高要求。在纷繁的社会生活中,人们越来越注重个人生活空间,如果公民缺乏安全感,隐私得不到法律保护,将会对个人造成影响。央视“3·15晚会”爆出令人瞠目结舌的垃圾短信制造内幕,让我们感到的不仅是恐惧,更多是无奈。
哈佛商学院福特基金教授在《隐私的限制》中指出,隐私可用于善的目的,也可用于恶的目的。信息时代的发展在给人们带来高效便捷的同时,也对个人信息资料的隐秘性和安全性构成了前所未有的威胁,人们越来越深刻地感受到对隐私权进行保护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特别是在网络发展背景下,许多人际沟通,个人的私领域在现代社会被无情地挤压,人们的隐私权愈发容易受到侵害。
要保护隐私,提倡自律是非常必要的,但仅仅靠自律维持信息网络的秩序却是不可能的。行业自律应与政府管理,以及司法最终解决互为补充,才能使网络隐私权获得有效保护。与 1903年美国确立隐私权相比,我国在隐私权方面的发展显然是缓慢的。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没有关于隐私权的专门立法。在民法通则及随后的有关司法解释中,更多地是将隐私权作为一种依附于名誉权并以名誉权为载体的,对隐私权实行的是一种间接保护,至于谈到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更是处于开创阶段。
笔者认为,我国应积极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内容,同时考虑我国国情,制定一部内容全面的网络隐私权保护法,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立法原则和模式,以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要求。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国家从20世纪70年代起,相继通过立法对隐私权予以保护。因此,针对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和个人信息保护的需求与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立法供给现状,应当尽快完善隐私权保护体系,提出对我国用户网上隐私保护的要求和标准,从国家经济安全的高度,来审视和确定我国的网络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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