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国安 作者文集
正在召开的政协湖北省第十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委员们相继提出五份提案,提案全都围绕一个问题展开:城区公路收费站到底该不该撤?(1月3
0日
新华网)高速公路收费问题再次被推倒舆论的风口浪尖。
从宏观上说,全世界14万公里的收费公路10万公里就在我国,收费公路已成为影响我国经济发展的硬约束,成为城乡市场协调发展的“拦路虎”。从微观上看,一些收费公路收费乱支滥用,还贷率极低,有的甚至在还清贷款后还继续收费。
政协委员的呼吁,相信会得到地方政府的回应,但这些意见却很有可能会因遭到利益集团的殊死抵抗而流产。比较典型的事例是,连任了四届北京市人大代表的李淑媛,20年中为京石高速公路收费问题奔走了15年。开始是没有答复,再后来答复是“收费为了还贷”,但后来审计结果却表明,京石高速公路收费早已还清全部贷款,还多余近6亿元。
这里有一个问题值得注意:北京市首发公司在答复人大代表的议案时,固然有糊弄之嫌,但他们坚持收费的做法,却未必完全违法,第一,《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是,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用收费偿还贷款、偿还有偿集资款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15年,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5年。就是说,《条例》只规定了最后的限制期限,并没有说一旦还清贷款就必须停止收费。
第二,交通部门所谓“统贷统还、滚动发展”的说法,恰恰来源于《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还贷公路,可以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贷款、统一还款。”这样一来,任何一条收费公路在还贷结束后,都可以继续收费,然后“统一”到全省、市的其他政府还贷公路。
所以,要让收费公路“还路于民”必须对收费公路进行管理体制的改革。一方面,要按照公共产品的要求确定政府的管理职能,解决政府在公共产品管理和供应上的缺位问题;另一方面,对于已经建设的收费公路,实行“时”“费”双重限制,即当上述时限一到,不管收费能否还贷,都必须停止;反之,当收费已经可以还清贷款时,没有到最大时限,也应该停止收费。上述两方面的规定应该补充到《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中去,从而为收费公路“还路于民”打开法律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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