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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先生在取款机上取3000元却少了1900元。来源:广州日报 |
成 彪 作者文集
取款单上记录的金额是3000元,但只吐了1100元后,柜员机就罢工不再理会人了。1月29日下午,广州市民温先生在市区八达路上的农信社支行取款时就遇到这等咄咄怪事。值得庆幸的是,温先生经验丰富,发现问题后没有离开柜员机,在银行内留下了录影资料。(1月30日《广州日报》)
又是柜员机出问题!
出假钞、吞银卡、乱交易……倘若柜员机是个人——柜员,恐怕即使被开除一千次、一万次,也不足以解气;然而,作为一种机器——ATM机,它在大江南北四处招事惹祸,却仍然“坚守”在岗位上不见召回。相反,因为柜员机出错,使得许霆、唐风军等“拣了便宜”,随后许霆被以盗窃罪重判为无期徒刑,唐风军被认为犯罪嫌疑关押一年无果——银行机器出错,不但一点都不承担责任,反而加重对取款人的责罚,笔者不禁要质问:这柜员机到底是“柜员”还是“机”?是“柜员”,那就要承担柜员业务出错的责任;是“机”,那它的“监护人”——银行要替它承担相关责任,如果什么过错都记在客户的头上,这对银行客户是不公平的。
柜员机是银行为节省开支而替代营业员的智能机器,银行既然推出柜员机“独自营业”,说明银行对它的安全性是认可的,就有责任和义务为客户提供安全高效的服务(银行卡使用协议就是证明)。而今,柜员机频频出差错,说明其可信度与安全性不足,存在明显的设计与管理缺陷,属于典型的违约行为,却摆出一付“霸王”面孔,取了假钞的“离柜概不负责”,少付钱的自留证据申诉后再说,至于被骗子利用则仅仅提示了之,倘若是多吐钱、错转账,那就不得
了了,要判刑,要坐牢……
银行的权利与责任不对称,客户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这是柜员机“身份待定”的原因,也是客户权利不保的致因。就银行柜员机连续不断地出现“事故”,国家银监会等相关部门应立即收集案例、研究现象、商讨对策,最好能制定一部针对柜员机管理与使用的法规,以此调整银行(柜员机)与客户的关系,落实双方的权利与责任,使柜员机这种自主设备能趋利避害、更好地服务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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