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涛 作者文集
在今年的上海“两会”期间,钱丽萍代表提交了一份关于制定上海市网络游戏条例的议案,建议通过立法来规范网络游戏,以防网游带来一个又一个悲
剧。钱丽萍代表在其草拟的《上海市网络游戏条例》初步草案中明确写到“网络游戏企业不得发行虚拟的货币,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提供虚拟物兑换成人民币或者其他现实财物的途径”。(《青年报》1月28日)
2006年,笔者提出“谨防Q币冲击人民币,要加强对虚拟货币的监管”的观点,在媒体和IT界、银行界引发了极大的反应,央行为此专门作了回应。尽管如此,我对钱丽萍代表提出立法禁止“网络游戏企业发行虚拟货币”的观点,却不敢苛同。
从报道来看,钱丽萍代表提出禁止的理由大致有这几点:其一是虚拟货币的发行让青少年沉迷于网络游戏,毒害青少年。“花费上万元沉迷网络游戏的少年,为了摆脱网瘾,不惜在手上刺字以作警示;只因发现了网络中的漏洞,天之骄子竟偷窃网游中虚拟Q币,最终锒铛入狱;为了一把网络虚拟的‘屠龙刀’,竟持刀刺死昔日网友”,大量因网络游戏带来的悲剧事件见诸报端,钱丽萍代表对此很着急;其二是由于虚拟货币容易被盗,网民在虚拟财产的交易中容易被骗,网民的利益难以得到保障。“有许多的网民有过虚拟物品被盗经历。由于服务器或程序故障、停机等导致装备丢失、账号被封等情况也时有发生。更有非法网站公开出售‘木马病毒生成器’,声称可轻松窃取网络游戏账号、密码等,在一些交易网站上,游戏币被低价出售。此外,网民在交易虚拟物品时也会遭到欺骗,给虚拟财产交易带来阴影”;其三是虚拟货币本身没有财产价值,是网游企业掠夺网民的工具。“本来网络游戏企业推出虚拟装备的实质就是用虚无缥缈的程序代码,把玩家的真实货币诱入自己的腰包。这种行为应该是立法予以禁止的。”
客观地说,钱丽萍代表提出虚拟货币出现的这些问题是存在的,比如虚拟货币方便了网络游戏的推广,而一些青少年的确也因为沉迷于网游而荒废学业;虚拟货币的确也带来了一些网络盗窃与诈骗的问题。但由此提出禁止发行虚拟货币却是荒谬的。立法禁止某种物品,是因为其本身直接存在危害性或者主要的作用是负面的,比如毒品,除了在医学有一些作用外,其对人体的危害是巨大的,必须予以禁止。但是,对只会间接带来负面作用的物品,立法是不能禁止的。如果因为喝酒会给司机带来交通肇事,我们就立法禁止人们喝酒,禁止酒的生产与销售;因为菜刀会被某些不法之徒用来杀人,我们就立法禁止生产菜刀,那么我们每个人都会认为这是很荒唐的,因为,世间万事万物,都不可能十全十美。所以,在法律界有句著名的法谚:“只看近因,不看远因。”培根阐述道:“法律去考虑原因的原因,去考虑每一个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事情就会变得没完没了。因此,法律只能考虑那个直接的原因,并裁断这个原因所导致的诉讼。除这个原因之外,法律不该探究太多。”说到虚拟货币,它生产出来主要是方便购买虚拟装备,更方便来玩网络游戏,而玩网络游戏本身并不是犯罪活动,并不是立法所应禁止的,所以,我们没有什么理由来禁止虚拟货币;至于虚拟货币容易被盗、被骗的问题,连银行的ATM机,也容易被人利用其漏洞来盗窃,那么是不是干脆就禁止生产ATM机,甚至禁止印刷人民币呢?
至于钱丽萍代表提到的“本来网络游戏企业推出虚拟装备的实质就是用虚无缥缈的程序代码,把玩家的真实货币诱入自己的腰包”,虚拟货币、虚拟装备是程序代码,看起来是虚无缥缈,但是,在IT界生产的各种软件产品都是一种程序代码,但它却是人类的财富,具有价值,因为这里面凝结着人类的智力劳动。网游企业生产虚拟货币来卖虚拟装备换取真实的人民币,那是因为企业在开发网络游戏过程中有巨大的投入,企业在维持网络游戏中需要成本,企业当然要有回报。可以说,正是虚拟货币、虚拟装备能换取真实的人民币,能给企业带来效益,才带来我们今天的网络游戏的繁荣,给更多的人以精神享受。
因此,对于网络游戏与虚拟货币带来的一些问题,我们需要加强防范与监管,在技术的进步与制度的严密上下功夫,而不是“因噎废食”,一禁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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