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能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制衡作用,那么价格听证会很可能成为价格主管机关自我授权的会议;如果没有建立司法救济制度,那么价格听证会很可能成为损害部分群体利益的会议。价格听证会制度必须有效约束行政机关的权力,必须为行政机关设置具体的责任条款。
——乔新生
降低移动电话国内漫游通话费上限标准听证会结束,作为消费者的代表,笔者在此次会议上表达了消费者的意见。但是,始终萦绕在笔者心头的是,在此次听证会中,自己究竟扮演了何种角色?价格主管机关的权力是否因为召开听证会而受到约束?
按照我国价格法的规定,在涉及到国计民生、关系公众切身利益的价格方面,政府具有定价权。政府在行使这项权力的时候,必须听取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意见。
这样的制度设计存在潜在缺陷。首先,我国的价格听证会只能约束经营者,而不能约束政府权力。在西方许多国家,涉及公民切身利益的决策,往往是由立法机关举办听证会,要求政府机关必须对自己的决策提供全面的解释性意见。这样就可以避免政府假借民意,损害公众的利益。所以,我国应该尽快修改价格法,对涉及到公众切身利益的价格调整问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听证会,要求政府机关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
在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也可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主持听证会,要求价格主管机关、行业主管机关对价格的变动情况作出解释。这样的制度设计不仅可以针对政府定价,而且也可以针对市场定价。当前我国的价格听证只限于政府定价部分,而对于市场定价部分,政府没有决定权,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更没有召开听证会的权力,这就使得政府所采取的各项宏观调控措施处于权力失控状态。
其次,在现有的价格听证法律规则中,只强调程序性规范,没有规定政府的实质性义务。换句话说,政府举行价格听证会之后,如果作出了错误的决策,那么,政府将承担何种责任呢?按照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规定,对政府作出的抽象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相对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如果听证会举办者只有权力而没有义务,那么听证会很可能成为行政机关选择民众意见的例行公事。
在价格听证会上,价格行政主管机关不是高高在上的裁判官,而是具有高度利益关联性的决策者。以往我国的听证会之所以引起议论,就是因为价格听证会的举办单位有意识地将自己置于相对超脱的地位。这样的价格听证会已经走入了误区。价格听证会的重心不是在表达,而是在交流。没有交流的价格听证会,或者,缺乏焦点的价格听证会,就是不成功的价格听证会。
正因为如此,笔者反复强调,价格听证会的主办者必须要求申请人对自己提出的方案准备详细的论证材料,主办者必须对代表们的意见作出实质性判断。只有这样,才能防止价格听证会主办者表面上重视价格听证会,实际上却忽视价格听证会的作用。
总而言之,如果不能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制衡作用,那么价格听证会很可能成为价格主管机关自我授权的会议;如果没有建立司法救济制度,那么价格听证会很可能成为损害部分群体利益的会议。价格听证会制度必须有效约束行政机关的权力,必须为行政机关设置具体的责任条款。(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漫游费听证会湖北代表 原题:如何约束价格主管机关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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