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评论  媒体时评  观点争鸣
焦点网谈  理论频道  正方反方
 时政  经济  国际
社会  科教  文体
 专栏作者  征稿启事
一言集  编读往来
 您的位置: 新华网 首页 >> 网评 >> 媒体时评
以诽谤罪追究记者必须慎之又慎
2008年01月08日 11:29:16  来源:检察日报
【字号  我要打印 我要纠错 

    如果报道确有失实之处,无论是媒体还是记者本人,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然而,动辄以刑事手段追究记者责任,却是危险的,因为这将让正常的舆论监督举步维艰——

    1月1日出版的《法人》杂志(法制日报社主办)刊发了记者朱文娜采写的《辽宁西丰:一场官商较量》,报道了辽宁
省西丰县商人赵俊萍遭遇的“短信诽谤”案。西丰县公安局认为报道诽谤了该县县委书记,遂以“涉嫌诽谤罪”为由,对采写报道的记者朱文娜进行立案调查。1月4日,西丰县公安局多名干警赶到法制日报社对该记者进行拘传,未果(1月7日《中国青年报》)。

    因“诽谤领导”而获罪,类似案件我们已经见怪不怪:重庆彭水诗案、海南儋州歌案、山西稷山文案……但这些案件与本案有一个重大区别:在这些案件中,受到追究的只是事件的一方当事人,即那些“诗”、“歌”、“文”或者“帖子”的作者;而在本案中,报道“短信诽谤”案的记者,也被列为了追究的对象。本案因此引起舆论广泛关注。

    记者可以成为诽谤罪的主体,这一点没有疑义。上世纪80年代,我国就曾出现过两起记者因发表报道而被认定构成诽谤罪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杜融诉《民主与法制》记者沈涯夫、牟春霖诽谤案;周威等诉《民主与法制》特约记者石莘元、编辑顾尔石诽谤案。但有一点必须特别指出:这两个案例都发生在1986年《民法通则》公布实施之前,《民法通则》实施后,此类案件基本绝迹。

    即便不考虑时代背景和法治环境的差异,我们拿这两个诽谤案例与《法制日报》记者朱文娜卷入的诽谤案相比,也会发现明显的不同:第一,这两起案件的诽谤对象都是平民,不是官员;第二,这两起案件都是自诉案件,没有公安机关的介入。

    上述几点不同,也正是舆论质疑的焦点:第一,在民事侵权法律规定日益完备的今天,有没有必要对不实报道提出刑事诽谤诉讼?第二,即便非要以诽谤罪名追究记者的刑事责任,对以官员为“诽谤”对象的案件,认定记者构成诽谤罪的条件是否应该更加严格?第三,即便记者构成诽谤罪,该不该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第一个问题容易回答。个人受到诽谤时,个人的辩白和所受伤害的补偿,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实现。因此,除非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一般不宜提起刑事诽谤诉讼。这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

    对第二个问题,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从法理分析,答案应该是肯定的。英美诽谤法所确立的“实际恶意”原则,值得我们借鉴、参考。“实际恶意”原则本是审理民事诽谤案件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但在审理刑事诽谤案件时,该原则同样适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加里森诉路易斯安那州案”的判决中这样写道:“当以公共官员为对象的诽谤成为刑事诽谤诉讼的基础时,必须以清晰明确、有说服力的证据证明被告的实际恶意,即被告明知报道有误,或者不计后果地无视其真伪。”正是因为确立了如此严格的条件限制,在英美,官员状告媒体的刑事诽谤案件几乎没有。

    对第三个问题,我国刑法有规定,但不够明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诽谤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告诉的才处理”好理解,是指只有在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自诉的情况下,法院才受理,公安、检察机关不介入。问题出现在后半句“但书”的规定:什么样的情形才构成“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不好界定。这就为一些官员任意解释留下了“缺口”:原本只是普通的侵权行为,却可能在不正当因素干预下,被当成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刑事诽谤案件“升格”处理。因此,笔者建议有关部门对此进行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明确何种情况下才能被视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堵住权力滥用的法律漏洞,确保言论自由的宪政原则得以充分实现。(李国民 作者系本报评论员)

政法机关不是领导的私家打手

    政法机关守卫的是社会公正的最后防线,是代表国家意志的国家机器。它的服务对象是全体人民而非个别领导人,政法机关严格依法办事是履行自身职责的必要前提。但在西丰县,“领导指示”成了抓人的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被随意践踏。政法机关成了维护官威的忠实可靠的工具。

    古有诽谤朝廷命官的罪名,今有公民批评政府和官员的民主权利,这是历史的进步。但在这件事上,我们看不到进步,只见“诽谤朝廷命官”的可怜遭遇,而且中央媒体的身份也几乎难以”自保”。

西丰县委书记是在睁着眼说瞎话!

    西丰县对待记者朱文娜,采取“先礼后兵”的招数,显然是经过了充分的准备。如果事情至此为止,从表面上看,西丰县在法律程序上虽有缺陷,但还不能判断事情的是非曲直。但随后,据新京报报道,西丰县县委书记张志国在接受采访时竟说,他对该县政法委书记携带干警到北京拘传朱文娜一事一无所知。我认为,这是睁着眼睛说瞎话。

    作为一县之首,手下最重要的两位官员--政法委书记和宣传部长一同进京办同一件事,张书记竟说不知情,不是睁着眼说瞎话是什么?如果在整件事情上不是心虚,张书记为什么要面对媒体撒谎?

相关文章

进京拘捕记者,“县官”何其狂妄

即便报道失实,记者就活该被拘传

官媒诉讼:没有恶意,算不得诽谤

“西丰事件”:司法如何介入

  相关评论      
相关稿件
· 公安进京抓负面报道记者 是谁在滥用公权力?
· 县委书记为何连冒牌央视记者都怕
· 女记者哭诉:我怕被他们抓走
· 报道涉及县委书记负面新闻 警方抓记者[图]
  用户名 密码 匿名
请您发表感言,注意文明用语并遵守相关规定
 查看评论 留言须知
 
(责任编辑: 吴定平 )
视频热播
征稿启事 更多...
  十七大报告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宣言和行动纲领,高举一面伟大旗帜、坚持一条基本路线、阐述一个重要思想、提出四点根本要求、描绘一幅宏伟蓝图。欢迎网友把自己的学习体会发给我们,我们将择优选编,及时刊发。
看图说事 更多...
为穷人涨学费:茅于轼讲的什么理
 
大剧院艺术高雅,没钱别想坐着看
更多 >>
更多1 >> 
县长拘校长网评集
 
更多2 >>
更多3 >> 
正方反方 更多...
为穷人涨学费:茅于轼讲的什么理
正方:高校涨学费并不能“劫富济贫”
反方:且慢向茅于轼先生“拍砖”
《集结号》是否主旋律还是个问题
正方:从《集结号》看国产大片精神觉醒
反方:把《集结号》捧为"主旋律"很滑稽
小学按花钱多少分班对不对
正方:小学花钱分班未尝不可
反方:花钱分班是"图谋不轨"
关注华南虎事件是吃饱了没事干吗
正方:关注华南虎事件没啥意义
反方:关注“华南虎”恰恰是媒体的责任
一言集 更多...
· 地方公安进京拘记者评论集
· 县长拘校长网评集
争鸣 更多...
· 争鸣:亵渎法庭的,只有庭审法官?
· 争鸣:大幅提高个税起征点不可行
· 争鸣:通宵上网还能享受困难补助吗
· 争鸣:国家机关带头禁烟能实现吗
· 争鸣:是未婚女青年推动房价上涨?
· 争鸣:孔子穿西服,要不要得?
· 争鸣:不要急着否定百强县评比
· 争鸣:谁说不能“减税让利”?
原创评论 更多...
· 县委书记为何竟如此"无法无天"?
· 价格上涨暴露三大深层次问题
· 以诽谤罪追究记者必须慎之又慎
· “高价者无市”才是北京楼市现状
专栏作者 更多...
观点碰撞 进入新华社区...
· 进京抓记者,县委书记真成"土皇帝"?
· 足协的"动辄封杀"比糟糕的足球更糟
更多..
留言排行 更多...
· 评论广场:网评最新留言查看
· 政法机关不是领导的私家打手
· 西丰县委书记是在睁着眼说瞎话!
· 市委书记出面,县长签字事件摆平?
· 鸟巢上刻字:人民是有名字的!
· 是谁在踩着赵本山的肩膀往上"爬"
· 找县长签字被拘留,问题解决了吗?
· 茅于轼真的关心穷人上不起学吗?
· 法官边接电话边听案,停职怪记者?
· 楼市供大于求不过是自欺欺人
· 少林寺,请不要太有“财”
· “鬼脚七”博导让中山大学蒙羞
· 总理批示成破案“首因”让人寒心
· 《苹果》被禁活该,谁让你露太多
· 县长怎么还是“县太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