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评论  媒体时评  观点争鸣
焦点网谈  理论频道  正方反方
 时政  经济  国际
社会  科教  文体
 专栏作者  征稿启事
一言集  编读往来
 您的位置: 新华网 首页 >> 网评 >> 媒体时评
法院怎么不判处开发商降低房价?
2008年01月06日 10:47:38  来源:红 网
【字号  我要打印 我要纠错 

    广州首个引用《物权法》提起上诉的案例——猎德“钉子户”案1月4日终审判决。法院判决:猎德仅剩的4“钉子户”的房子还是要拆。法院认为,猎德的“钉子户”影响了村集体利益和其他村民的合法权益;其土地归集体所有,村里有权收回,由于土地上的房子和土地不可分割,房子也应该一并交付拆除;至于补偿,则按村里股
东大会通过的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1月5日《新快报》)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这几户“钉子户”专门买了《物权法》、《宪法》、《土地管理法》等书籍,经常坐在一起研究。不过,研究来研究去,可能也研究不到法院却是以“影响了村集体利益和其他村民的合法权益”为由,让其拆房。
    
    个人服从集体利益,当然没错。但这个“集体”究竟是谁的“集体”?“集体”是真集体,“利益”是代表着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如果能够有中立的第三方作客观、公正的判断倒也可以接受。我们就不清楚,法院是依据什么来判断这个“集体利益”是让人信服的?反倒我们从新闻中,见到的“集体”却是开发商的集体,“利益”也是开发商的利益。所谓的“集体利益”是打着集体利益旗号的商业利益,这样的“集体利益”如何能够让个人去服从?
    
    在我们的意识中,《物权法》是私有财产的保护神。因为《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美国有许多弯曲的道路,那是尊重私权的结果。可我们现在有了《物权法》,为何还要轻易以“影响集体利益”为名判决公民拆房?
    
    在2007年3月28日建设部召开的例行发布会上,针对重庆钉子户事件,建设部城乡规划司司长唐凯表示,应当按照法律程序办事情,要确保个体利益不被侵犯的同时,个人也要服从于集体,要进行自我约束,不能无限放大自己的诉求。(2007年3月29日《新京报》)如果说,那时候还是停留在口头上的“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现在算是正式通过法律判决了。这就让人担心,以后凡是遇到“钉子户”,都可以用“影响了村集体利益和其他村民的合法权益”为由,让其拆房。无怪乎网友们说,在中国没有永远的“钉子户”。
    
    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这话我们接受。但集体利益究竟是谁的集体利益,首先要搞清楚。如果开发商的利益叫“集体利益”,群众的利益叫“钉子户利益”。那又是谁的悲哀?怎么才算集体利益?难道个人物权在集体面前就不算物权了,那还要《物权法》做什么?
    
    现在的房价这么高,我们倒是希望法院也能以集体利益为由重判处开发商降低房价。只是,法院会这样做吗?(林卫萍)

相关文章

广州"钉子户"判决暴露物权保护困境

厦门PX、华南虎、最牛钉子户……

“钉子户”妨害地铁建设是一个伪命题

1200万,“最贵钉子户”卖得贵吗

  相关评论      
相关稿件
· 广州拆迁补偿新标准:"钉子户"得益老实人吃亏?
· 广州法院以集体利益为由判决钉子户搬迁(图)
· "最牛钉子户"到华南虎风波 2007:感受互联网力量
· “史上最牛钉子户”
· 法国老妇“钉子户” 孤楼里面迎圣诞
  用户名 密码 匿名
请您发表感言,注意文明用语并遵守相关规定
 查看评论 留言须知
 
(责任编辑: 吴定平 )
视频热播
征稿启事 更多...
看图说事 更多...
 
更多 >>
更多1 >> 
 
更多2 >>
更多3 >> 
正方反方 更多...
一言集 更多...
争鸣 更多...
原创评论 更多...
· 法院怎么不判处开发商降低房价?
·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要有法律约束
· “馒头标准”究竟该怎样制订?
· 中石油给市场监管者上了一课
专栏作者 更多...
观点碰撞 进入新华社区...
· 博导打骂学生,如何传道授业解惑?
· 该不该因"集体利益"牺牲钉子户利益
更多..
留言排行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