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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省长买官被骗也应追究刑事责任
2008年01月06日 00:00:05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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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邓清波  作者文集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安徽省原副省长何闽旭受贿案一审宣判,何闽旭因受贿841万余元被判处死刑,缓期
二年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记者了解到,何闽旭还曾有过一次买官受骗的经历,前后被骗走130万元,在何闽旭案发后,这个骗子已经被判刑。(《新京报》1月5日报道)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仅仅对何闽旭涉嫌受贿做出判决,而未依法追究其买官的刑事责任。

    诚然,何某买官被骗,本身也是“受害者”,但这并不能改变其买官这一行为的本来性质。显而易见,试图用金钱去打通关节、贿赂上级部门官员以谋求个人职务升迁的行为,是典型的行贿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依法应该追究刑事责任。何某买官虽然被骗,但买官的行为已经发生,被骗是出于其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因此,这应该被看作是涉嫌行贿的“犯罪未遂”。

    按照刑法规定,所谓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何某买官,主观上有贿赂上级部门官员的意图,客观上他已经两次向自称能帮助他“活动”上级部门官员的人交付了用于买官的130万元,因此,就其本人而言,行贿买官的行为已经全部完成。所以,他买官受骗的行为实质上是行贿犯罪未遂。犯罪未遂有两种分类方法:一是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二是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何某买官受骗实质是犯罪行为实行终了的未遂和因为其主观认识和客观对象等方面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的不能犯未遂。

    对未遂犯的刑事责任,刑法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完全放弃刑事上的追究。因此,对于何某涉嫌的买官受骗行为,如果证据确凿,那么也应该依法以行贿犯罪未遂进行判处,以体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应该受到严格追究。这也有利于警醒其他官员,预防此类违法犯罪。

    近年来,“买官被骗”的事件屡见不鲜,群众对买官卖官现象深恶痛绝,但却罕见有对“受害人”——被骗的官员依法追究责任者。一些“受骗”官员依然官照当、职照升。实际上,“买官被骗”的官员是一点也不值得同情的,他们用来买官的钱往往本身就是非法所得,他们不是“受害者”而仍然是“害人者”,比骗子高级不了多少。所以,对于他们,不能因为他们“被骗”就同情他们或者一笑了之,仍然应该依法从严追究责任,这样才能维护法律尊严,避免政风败坏,挽救其他“蠢蠢欲动”去买官的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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