旨在解决一线职工工资偏低、工资增长缓慢、遭遇欠薪的社会问题,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以及支付机制的《工资条例》正在起草中。这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孙宝树近日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报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情况时透露的(12月27日《检察日报》)。
出台工资条例,对广大劳动者和广大
职工来说无疑是值得欢欣鼓舞的“利好”消息。兴奋之余,我有四重期待。 第一,在权益保护上,工资条例要体现对一线底层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倾斜。虽然从理论上讲,劳资双方、职工与单位之间是平等主体,在攸关利益的条款上应当体现平等保护,这是实现法治公平正义价值的题内之义。然而,事实上,劳资双方、职工与单位之间从未实现过地位平等,尤其是底层劳动者由于信息、知识、法律、金钱、时间、精力等资源差异,其常常因资源劣势而实际上处于“人为刀俎,我为鱼肉”的弱势被动一方。他们常常由于自身的弱势地位而受制受迫于强势一方,因此格外须要法律保护天平的倾斜。平心而论,当下为保障职工劳动报酬权益,各级政府全面开展工资清欠专项工作,完善工资支付保障机制,不断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努力维护职工劳动报酬权益,其成效有目共睹。然而也毋庸讳言,各地新的工资拖欠问题仍然时有发生。年终岁底,因打工钱不够回家盘缠的个例仍然存在,为索要被拖欠工资而被迫无奈地采取堵门、拦路、爬塔、跳楼等极端非常手段者仍未绝迹,甚至个别地方还上演为讨要工钱而发生的流血事件。
第二,要加大违法处罚的力度。资料显示,目前全国出台地方性工资法规或规章的省份达12个,27个省份对容易发生拖欠工资的特定行业建立了工资保证金制度。最低工资制度得到落实,各地按照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的要求,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2006年,全国各地都提高了最低工资标准,绝大多数调整幅度在10%以上,调整幅度最高的达到64%,2007年,有21个省份又进行了调整。然而问题依然存在:新的工资拖欠问题时有发生;一些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确定不够科学合理,部分企业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以及采取延长劳动时间、随意提高劳动定额等手段变相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现象依然存在;企业一线职工工资偏低,工资增长缓慢,正常增长机制还不健全。究其原因,正是由于地方性工资法规或规章得不到落实甚至落空,更为重有的是,其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违规成本太低,不足以对无良违规行为形成下不为例的警示力和震慑力。因此,我认为,要大幅度加大工资条例违法处罚的力度,改变和走出不打、打不狠、打不怕的执法怪圈。
第三,要提高法规拟制的效率。据有关方面宣布,2006年国务院成立由11个相关部门组成的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推动各地进一步加大清欠工作力度,多数省份2007年年底前可以基本解决企业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少数清欠任务重的省份,在2008年上半年基本解决。我想,即便遂人所愿顺利达到预期目标且不再发生新的拖欠,解决工资问题也要假以时日;更何况,当下面临的严峻现实却是,不少地方旧帐未清新欠又生。因此,出台工资条例可谓时不我待,愈快愈好,容不得像时下一些关乎民生的法律法规一样,光闻打雷不见下雨,千呼万唤始出来甚至千呼万唤不出来。
第四,要适时提升工资立法的法律位阶。抓紧研究起草,早日出台一部有的放矢、操作性强、管住管用、具有中国特色的工资条例,是建立拖欠工资问题长效制度的当务之急。然而我以为,即便有了工资条例也还不够,为充分体现工资立法的法律地位和执法刚性,还应适时及时提高其立法位阶,就像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上升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一样,将工资立法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上升为由立法机关以国家的名义制定的国家法律,以维护和保障工资法律的统一性、稳定性和长效性。(陈庆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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