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涤明 作者文集
朗讯公司被美国司法部认定曾在中国行贿,原因是曾
于2000年到2003年之间邀请部分中国官员访美观光并承担费用,以确保能获得一笔价值可观的电信设备采购合同。朗讯为此花费了数百万美元用于涉及中国官员的314次旅行。
对于朗讯公司行贿问题中国方面迟迟未能作出反应,恐怕涉及到两国在司法定性方面存在不同标准的问题。如果认定朗讯行贿成立,那么中方接受邀请的官员便涉嫌受贿,“行贿”与“受贿”在法律上是一组对应行为,从来不存在只有受贿而没有行贿的案件。但是,目前中国司法界和法学界对公款旅游、公款吃喝、公款娱乐等现象是否属于贪污尚存在很大争议,司法实践中也还没有过相关的判例。既然公款旅游不算贪污,那么由他人埋单的旅游能认定为受贿吗?多年来,我们判定问题的标准总是看钱是否揣进了个人腰包,不但在司法上,党纪政纪处理中也是同样的标准。
公款旅游在中国不算贪污,而出钱邀请外国官员旅游在美国却构成受贿,我看这个问题更值得我们深思。现在的问题是,一是中国有关方面对此迟迟没有反应;二是即使明天作出反应,恐怕也不会接近我们的预期。结果只能是一方调查证实了行贿案的事实,而另一方却是受贿难以认定的尴尬。
我绝对没有否定舆论关注朗讯案的意思,相反,我倒真的希望借朗讯案的调查,以及公众舆论对朗讯案的强烈关注,能够推动中国司法关于腐败认定标准的理念更新。公款旅游、大吃大喝等等公费消费行为,被称为“不揣腰包的腐败”,而接受他人买单的消费同样如此,不但为人民所强烈不满,而且早已成为国家和社会的灾难。加大对变相贪污受贿的惩治力度,完善反腐败的司法机制已经刻不容缓。
“不揣腰包”就不构成犯罪的历史何时结束?希望朗讯案能够让我们在尴尬中再次关注这一课题。
相关评论:
朗讯被罚,受贿者为何逍遥法外
谁接受了朗讯的贿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