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评论  媒体时评  观点争鸣
焦点网谈  理论频道  正方反方
 时政  经济  国际
社会  科教  文体
 专栏作者  征稿启事
一言集  编读往来
 您的位置: 新华网 首页 >> 网评 >> 媒体时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2007年11月14日 14:58:54  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字号  我要打印 我要纠错 
(1996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1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正确使用警械和武器,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 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所称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第四条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第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人民警察不得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第六条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前,应当命令在场无关人员躲避;在场无关人员应当服从人民警察的命令,避免受到伤害或者其他损失。

    第二章 警械的使用

    第七条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

    (四)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

    (六)袭击人民警察的;

    (七)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第八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

第三章 武器的使用

    第九条 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一)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抢夺、抢劫抢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

    (五)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

    (六)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七)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

    (八)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

    (九)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

    (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

    (十二)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

    (十三)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十四)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第十条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武器:

    (一)发现实施犯罪的人为怀孕妇女、儿童的,但是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除外;

    (二)犯罪分子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的,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

    第十一条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一)犯罪分子停止实施犯罪,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

    (二)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

    第十二条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造成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伤亡的,应当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报告。

    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勘验、调查,并及时通知当地人民检察院。

    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应当将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的伤亡情况,及时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第十三条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应当将使用武器的情况如实向所属机关书面报告。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到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无辜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时使用警械和武器,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0年7月5日公布施行的《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同时废止。

  相关评论      
相关稿件
· 警察抓贼算见义勇为于理难通
· 警察缘何捏造罪名逮捕千万富翁
· 三名警察撬门查"娼"仅是误会?
· 不能睡觉散步,还要警察做什么
· 如何才能不让警察与娱乐场所“搅和”一起
  用户名 密码 匿名
请您发表感言,注意文明用语并遵守相关规定
 查看评论 留言须知
 
(责任编辑: 窦含章 )
视频热播
征稿启事 更多...
  十七大报告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宣言和行动纲领,高举一面伟大旗帜、坚持一条基本路线、阐述一个重要思想、提出四点根本要求、描绘一幅宏伟蓝图。欢迎网友把自己的学习体会发给我们,我们将择优选编,及时刊发。
看图说事 更多...
看个“床戏”电影也要上香港?
 
也谈杨振宁翁帆婚照上邮政明信片
更多 >>
更多1 >> 
性文化节是“性节”还是文化节
 
一位让爱人坐大巴旅游的省委书记
更多2 >>
更多3 >> 
正方反方 更多...
辩论:该不该让营利资本进公立医院
支持:有助于提升医疗服务品质
反对:融资莫"融"掉公益心
正方反方:究竟该不该复建圆明园
支持:圆明园应该复建
反对:圆明园不应复建
正方反方:该不该设国学学位?
支持:设立国学学位值得一试
反对:且慢言设立国学学位
正方反方:高速公路还贷后该继续收费吗
正方收费公路应成为一条“明白路”
反方
为"高速公路赚6亿元继续收费"辩护
一言集 更多...
· "华为辞职风波"网评集
· “油价上涨”网评集
争鸣 更多...
· 争鸣:厕所为什么不能称为解放区
· 争鸣:记者是新闻民工还是无冕之王
· 争鸣:老年人也要做到配享受尊重
· 争鸣:北大该赶走"蹭听生"吗?
· 争鸣:中石油,是馅饼还是陷阱?
· 争鸣:翻拍能带来电视剧繁荣吗
· 争鸣:全盘否定应试教育也不对
· 争鸣:10%的赔偿等于"撞了白撞"?
原创评论 更多...
· 由温总理看望困难群众想到的
· 鸣枪还是开枪?一共开了几枪?
· 经济学家挨骂属正常现象
· “中层”不中产,“下流”是必然
专栏作者 更多...
· 徐学江 · 许博渊
· 余丰慧 · 丛亚平
观点碰撞 进入新华社区...
· 我们为什么要骂那些所谓的经济学家
· “三成人买得起房”在给谁信心?
更多..
留言排行 更多...
· 评论广场:网评最新留言查看
· 让老百姓多歇几天又有何妨?
· 房价将下降40%:神算还是吹牛?
· 塑料袋在日本人手上怎么就没事?
· 不妨用法律手段打击官员“假学历”
· 刻意唱衰房价是另一种不理智
· 政府采购为何能连续买到大宗假货
· 一位让爱人坐大巴旅游的省委书记
· 网友反对取消五一黄金周三大理由
· 好色干部,请管住你的下半身
· 《色,戒》干脆改名叫《床戏》
· 黄金周调整何以遭众多质疑?
· 中国劳动者都是“沉默的羔羊”
· "拍虎英雄"周正龙是否该被起诉?
· 重烧煤球,烧出城里人的辛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