窦含章 作者文集

副教授遭枪击身亡事件事发地点(图片来源:大洋网)
13日凌晨,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一民警在执行公务过程中遭到阻挠,民警开枪,造成广州市珠江医院一位神经外科副教授死亡。该事件发生后,迅速引起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虽然广州市公安局对事件情况进行了及时的通报,但通报内容却遭到网民的广泛质疑。质疑的焦点集中在“民警是鸣枪还是开枪?”“一共开了几枪?”“开枪是否合法?”等问题上。
公众对这一事件的高度关注其实是源于对自身安全的关注,因为警察在什么条件下可以开枪,直接关系到每个公民的生命安全。如果警察不能在制止犯罪的过程中开枪,就会纵容犯罪,从而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危害;如果警察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开枪条件不明确,导致随意开枪的现象出现,那么执法者本身就有可能成为公众利益的侵害者,进而疏远警民关系,给社会带来恐怖气氛。因此,能否在这次枪击事件中给公众一个满意的答复,将直接关系到公众对警察的信任和警察在今后执行公务过程中使用武器的尺度。
广州市公安局对事件的通报称,民警进行盘查时,遭到驾车男子的阻挠,并被强行抢走出示的警察证,其后,该男子快速倒车,碰撞民警,造成民警膝部受伤。为阻止其驾车逃逸,民警拉住车门,被该男子强行开车拖行数米。在紧急情况下,民警被迫鸣枪,致该男子中弹受伤。民警即报“120”。该男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如果广州市公安局对事件的通报属实,那么很难说清该民警开枪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关于使用武器的规定。在条例所列的十五种可以使用武器的情况中,只有第十项“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可供此次事件参考,但开枪是否合法的判断应由相关权威部门认定,不在本文所议范围之内。问题的焦点是,即使民警开枪属于这十五种情况中的一种,也不能说明民警开枪合法。因为条例中明确规定,使用武器的先决条件是“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那么,该民警究竟是经过鸣枪后开枪还是直接开枪,就成为此次事件性质判断的关键。
根据广州市公安局的通报,该民警被迫鸣枪,致男子死亡。许多网民据此发出疑问,鸣枪应该是向天开枪,怎么会打死人呢?对此广州市公安局尚未有进一步明确的解释,但笔者认为,要搞清楚这个问题也简单,只要查清该民警当时开了几枪和开枪的方向,就基本能够弄清问题。如果是先鸣枪,那么该民警至少开了两枪。如果只开一枪“一招制敌”,就说明该民警是在未警告的情况下,直接向副教授开枪。对这一简单的事实,相信广州市公安局是有条件很快查清的,应该尽快就此对公众做出说明,以免引起公众不必要的猜疑。
目前,该枪击事件仍未有最后定论,但民众提出合理的质疑是可以理解的,毕竟“警察何时可以开枪”的问题关系到每个公民的生命安全。公安系统作为社会正义和秩序的守护神,也应该对公安干警的执法水平和道德操守提出更高的标准,并及时回应公众的疑问,以增加警民互信,推动法治社会建设。
检察机关应全程调查广州开枪事件
但据有关报道,尹教授强行启动车辆后还将警察拖行了数米,由于语焉不详,笔者难以判断“拖行”的具体细节。推测起来,如果尹教授将警察卡在车门或卷入车轮而“拖行”,则有可能出现“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紧迫情形,此时警察鸣枪并开枪是有合法性的。但这样的情况下,开枪命中恐怕极其困难。如果不存在上述紧迫情形,仅因强行拦车未遂而开枪,则实无必要,亦不合法。说其无必要,是指警察完全可以先松手放车,再通知前方的警察继续拦截,而不必冒着生命危险去拦车。说其不合法,是因为不存在能够危及其生命的直接、现实和紧迫的危险。进入全文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