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克杰 作者文集
因为贪污和挪用公款,宁波石油阀门厂前任负责人马安定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但马安定在服刑期间,仍然享受因为贪污和挪用公款得来的股份分红,数字高达360多万元。为此,检察院督促该国
有资产的上级管理部门起诉马安定,追回这部分资产。(11月1日《今日早报》)
检察机关采取积极措施,努力遏制国有资产的变相流失,其认真负责的态度是值得肯定的。但是谁让服刑犯坐享如此巨额股份分红,却引人深思。
据报道,马安定的股份分红,来自于阀门厂转制时马安定出资49万元购买的40%股权。而实际上,这49万元中只有6万元是马安定的合法收入,其余3万元是贪污的公款,40万元是他用单位的存单进行质押,从银行贷款的。因此马安定构成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
我国刑法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表面上看,马安定贪污的3万元公款和挪用的40万元公款此后都已被全部追回,但事实上对他的全部犯罪所得并没有彻底追缴。因为“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不仅应包括违法的直接所得和有形财产,而且还应当包括由直接所得衍生的其他财物和已得或可得利益如股权。
就马安定案而言,阀门厂转制时的40%股权绝大多数是通过犯罪手段获得的,这部分股权应被列入违法所得追缴范围,而决不是马安定贪污挪用的43万元现金。从这个意义上讲,司法机关依法追缴马安定的股权是有完全的法律依据的,而并非检察机关所说的“法律空白”。因此,马安定服刑期间之所以能够坐享如此巨额股份分红,可以说完全是由于司法机关当初追缴犯罪所得不到位不彻底造成的,而非法律缺陷所致。
笔者认为,像马安定这样利用贪污挪用的公款投资入股,在当前腐败犯罪中很可能有一定的代表性。对于这类犯罪,司法机关应当正确理解和严格执行刑法关系“追缴一切财物”的规定,提高警惕,要做到追缴到位、追缴彻底,避免给腐败分子留下任何可趁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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