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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不能少了“第三方”
2007年10月26日 10:20:16  来源:长江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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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自立法之初就颇受争议。24日,该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审议。草案规定,机动车如无过错,超过机动车交强险赔付限额的部分,机动车的赔偿不超过10%。(10月25日《新京报》)。

    因为受害方的过错,导致赔偿责任比例骤降,这对交通事故受害人及其家属却是极为残酷的,特别是最低10%赔偿责任,那意味着,在许多农村地区,一个生命的折价将可能低至几千元,此一价码与“撞了白撞”几乎只有一步之遥,无论如何都难以体现生命的尊严。

    一方面要维护法律的公平,一方面要维护生命的尊严,这实在是个两难,那么,有没有一个办法打破这样的两难呢?

    这就需要用更全面的视角来看交通事故。长期以来,我们已经形成了一个习惯认知:交通事故只关涉两方,即机动车方和行人及非机动车方,然而,我们忽略了一个重要的第三方——相关主管部门。

    改革开放几十年来,在“车本位”理念主导下,国内的交通建设基本优先保证车辆的通行权,将行人和非机动车的通行权置于可有可无的境地。国外城市道路上的人行横道随处可见,可国内城市道路上的人行横道,总是难以寻觅,常常可见是一整条马路用铁栅栏完全封闭,只横着寥寥几座天桥。

    行人和非机动车是应该守法,但前提必须是,政府主管部门应该给他们创造一个守法的环境,也就是说,在交通设施建设和交通规则制订中做到以人为本,充分保障他们的通行权,给予他们足够的便利。但现在,交通环境并非很理想,公民即使违法,常常是不得已,这种情况下发生事故,让非机动车一方负全责将毫无公允可言,主管部门应当为自己的失职承担赔偿责任,这样一来,就算免除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也照样可以给受害者一个无损生命尊严的赔偿。

    当下,中国的交通事故处于高发状态,究其原因,肯定有很多,但有一点却最容易被忽视,即在交通事故中,我们总是忽略政府主管部门的责任,这就使得交通事故虽频发,但主管部门却没有任何压力和动力,去更好地改进现有的道路交通设施和交通管理规则。

    国内城市的一些道路边,常常树着这样的警示牌——“此处因横穿机动车道已伤XX人亡XX人”——但是既然事故如此惊人,有关部门为什么不对该地段进行改造,增设行人通行设施呢?交管部门现在似乎总喜欢指责行人和骑车人的道德水准,并采取了许多雷厉风行的措施,同样,道交法规定按过错比例承担事故责任,也想藉此督促行人和非机动车方的文明守法,可问题是,交通文明首先应是管理的文明,是规则的文明,没有这一基础,交通守法意识将何从谈起呢?(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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