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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条”终于要改了
2007年10月26日 08:08:03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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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两天,各报纷纷报道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一批法律条文进行修改和审议的消息,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当属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的出台。该草案对道路交通法第76条做出了修改,细化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责任认定,并规定,机动车如无过错,超过机动车交强险赔付限额的部分,机动车的赔偿不超过10%。

    在最近几年的立法过程中,还没有哪部新法像道路交通安全法那样引起过激烈的社会反响。一方面,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确立的以人为本的交通事故处理理念获得了整个社会的积极评价,但另一方面,该法与当下法律环境的不配套,个别条款的措辞含糊与责任分配不当,又引发了前所未有的争议。其中,著名的“第76条”就处在争议乃至非议的风口浪尖上。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被广泛理解为“机动车全责”条款,它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这一条款援引了民法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对道路交通中强势的一方加大了责任承担,对弱势的、容易受到伤害的一方实施了更严格的保护,从立法本意上看本无不妥。但是,由于当时交强险制度尚未落实,商业三者险的赔付额度普遍过低,保险法又不支持无过错责任的赔付,于是,这样的归责办法就导致了新的不公平。在行人和非机动车道路违法现象较为普遍的情况下,“第76条”变成了高悬在机动车驾驶人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它导致了这样的悖谬现象:行人和非机动车的道路违法行为,有可能让守法的机动车驾驶人倾家荡产!

    而在后来的执法实践中,“第76条”也确实带来了一定程度的混乱。由于该条款对机动车减轻责任的措辞非常含糊,各地开始制定不同的实施细则,同一部法律在不同地区出现了标准差异。再加之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对“第76条”的理解不同,不合情理的事故处理案例屡屡见诸报端。同时,由于整个社会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还处于较低水平,对新法的理解更是五花八门,一些行人和非机动车就以“第76条”作为道路违法的护身符,交通违法现象随着保护力度的加大而有增无减。于是,“第76条”面临甫一落地就不得不修改的窘境,不仅媒体的批评连篇累牍,每年的全国两会上也都有多名代表提交修法的议案。在延宕了三年之后,“第76条”终于还是顶不住,做出了更符合公平原则、也更切合实际的修正,也许,这算得上立法机关善于听取民意的表现吧。

    实施不过三年的新法不得不做出“重大修改”,反映出当初的立法失误。回想起来,道路交通安全法经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之后,媒体的宣传堪称铺天盖地,但此前,该法的起草过程却一直风平浪静,人们既无从了解法律条文的细节,更没有机会对之说三道四。而正是由于这样一个民主评议过程的缺失,让一部理念很新的法律出现了瑕疵,也让它错失了及时自我订正的时机。这样的案例再一次提醒我们,对于一个正在建设法治社会的时代来说,民主立法和开门立法是多么重要。

    “第76条”要修改,这是值得庆幸的。但愿以此为契机,有关方面能够敞开公民立法的大门。只有在立法过程中贯彻民主与科学的精神,我们的立法质量才会得到大幅度的提升。(蔡方华)

延伸阅读:                 《道交法》第76条仍有待完善

    在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如果滥用无责赔付原则,不仅与法律责罚相当原则、弱者保护原则相悖,也与人们的生活常识人情世故相悖,而且导致保险资源和机动车主之间时间、精力的巨大浪费。因为一个再小的交通事故,都会把相关的所有车辆及其背后的多家保险公司卷入其中而不能自拔。它在极大地浪费了保险资源及其他人力物力的同时,却不可能增进社会的福利。>>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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