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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地不得分期付款”百姓难获益
2007年10月11日 00:00:23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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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舒圣祥 作者文集

    国土资源部日前发布了最新版本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39号令),其中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必须在完全付清土地款的情况下才能获得,
不得进行按比例分期发放。分析人士认为,开发商不能进行土地“分期付款”,这将使动辄成交总价数十亿的地王因此大大减少。(10月10日《东方早报》)

    其实,“缴清全部出让金方能获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并非什么新规定,此前的11号令上即有此明文要求。只不过这一规定并未得到严格执行,而是被普遍采取了“分期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的变通做法:开发商先盘下整块土地,缴纳部分出让金,按缴纳比例取得土地使用证,然后向银行进行土地抵押贷款,分期缴清全部出让金。39号令不过是对这一原本就有违规嫌疑的“变通做法”进行了相应规范。

    类似长沙总价近百亿“地王”的出现,让人们惊呼,房地产市场已经进入寡头垄断时代。“地王”四处疯狂拿地,少数开发商对土地的垄断趋势越来越明显。因为对于任何一家地产公司来说,一次性付清如此巨额的土地款几乎是不可能的,因而“拿地不得分期付款”对“地王”的频繁出现能起到一定的抑制效果,从而有望阻止(至少是延缓)中国房地产市场进入寡头时代。

    但是在“硬币的另一面”,“拿地不得分期付款”无疑又提高了普通开发商进入土地市场的门槛,这必然导致土地资源向资本更加雄厚的开发商集中。更何况,“缴清全部出让金方能获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规定既然可以变通为“分期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在将这一变通做法杜绝之后,会不会又有新的变通做法产生?只要“一次性付清”的钱依然是银行的钱,那么对“地王”拿地就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

    显然,“拿地不得分期付款”是一把双刃剑,对市场的影响可好可坏,变化的关键在于握剑的人。在“政府对土地垄断”模式下,地方政府更多关注的无疑是土地的出让收益,为了获得更高的地价,短期内的“分期付款”地方政府其实并不在意;不仅如此,“拿地不得分期付款”却很有可能拉低地价。地方政府显然缺少严格落实“拿地不得分期付款”的动能。

    广东政协委员孟浩曾经呼吁摒弃单纯的竞价出让、最高价者得之的做法,因为限制房价高涨,最根本的还得从限制土地出让金下手。地价成为推高房价的重要因素已经是不争的事实,政府出让土地应该更多关注其社会效益,如果像商人一般单纯着眼经济利益,则是典型的“与民争利”。比“拿地不得分期付款”更重要的是,要么改变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格局,要么想办法限制土地出让金的无约束飙升。

    其实,无论“拿地不得分期付款”这把双刃剑砍向的是地产寡头还是中小开发商,买房市民都很难获益:要么是促进土地垄断,然后垄断出高房价;要么是中小开发商集中资金拿一块地,然后“认真经营”出高房价。换言之,只要开发商身后始终站立着一个“经营土地”而非“服务民生”的地方政府,那么在尽量将土地卖出高价的逐利诉求驱动下,“拿地不得分期付款”这把双刃剑最后必然砍向望房兴叹的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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