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 飞 作者文集
日前,哈尔滨市出台法规保障农民工工作时间,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农民工的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农民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在保障农民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时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哈尔滨日报》9月27日)
应当承认,哈尔滨市立法保障农民工工作时间的初衷是好的。但笔者并不赞同此举,因为其中的规定不过是在重复已经施行了12年的《劳动法》的相关条款而已。
农民工超时工作现象严重,症结在于没有切实贯彻落实《劳动法》,或有法不依,或执法不严。这个问题不解决,恐怕天天玩抄转《劳动法》的“文字游戏”也无济于事。
按照我国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的所有劳动者,都是单位的正式员工,权利是平等的。2003年9月在全国工会第14次代表大会上,农民工被明确定位为“工人阶级的新成员”。所以,我们应该淡化农民工的身份差别,将农民工当做产业工人平等对待。《劳动法》的保护对象是所有劳动者,其每一项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规定都适用于农民工,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同样不例外,地方上根本不需要另为农民工专门制定保护工作时间的法规。多此一举,只会在客观上加剧农民工的身份界别,对他们享受平等权利,融入城市带来负面效应。
由此,笔者联想到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地方纷纷别出心裁、一厢情愿地对农民工滥施“恩惠”,有的为农民工印制“专用劳动合同”,制定专门的劳动报酬、劳动保护、保险福利、技术培训等标准,还有的专设“农民工日”、“农民工娱乐场”,甚至有的企业专开“农民工饭堂”、“农民工专用通道”……荒诞的举措不胜枚举。乍看起来,似乎都是在关爱农民工,其实在潜意识里无不隐含着浓重的身份歧视,在客观上起着排斥、隔离农民工的消极作用。
农民工并不需要什么特殊的关爱和照顾,只希望还他们以“工人阶级成员”、“正式员工”的身份地位,不再被当作“二等公民”。有了这个前提,农民工的各项合法的权利才会获得平等的法律保护,也才会得到认可和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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