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建平
最近几年是我国最低工资标准调整频率最快、调整幅度最大的几年。1994年至2004年3月,全国31个省(区、市)累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117次。同时,标准提高幅度也有所加大。(10月4日《人民日报》)
这本是个保护低收入劳动者基本权益的好消息。然而,欣喜之余却有担忧。根据全国各地实际情况来看,每当政府调高最低工资时,企业就会“难受”,并采取一些牺牲职工基本利益的办法来弥补因职工最低工资调高带来的经营成本,比如裁员,比如增加职工的劳动强度和工作量……
然而,在企业采取的所有措施中,最令职工痛心疾首的却是“最低工资”变成“职工所有收入”。
而经济学常识告诉我们,追求最大利润几乎是所有企业的终极目的,必须靠赢利才得以生存、壮大的企业,它们会穷尽一切手段压低经营成本、紧缩企业开支,其中难免会将“不规矩”的手伸向企业职工。
加班费不能算入最低工资,国家早就三令五申。不仅如此,企业还不能以推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不能利用提高劳动定额、随意降低计件单价、强迫职工加班等手段,来变相压低、克扣职工的工资……应该说,这些规定都充分体现了国家从法律、政策方面对企业职工的保护。遗憾的是,一些企业包括效益较好的企业都总是千方百计地把“最低工资标准”当作“标准工资”来执行,令企业职工苦不堪言,这应该引起政府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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