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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立法的范本意义
2007年09月27日 09:23:55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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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则(修正案草案)》提出,关系公民、法人重要权益的法规案,可以举行立法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也可以将法规草案在新闻媒体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公民可以直接提出或起草立法项目。(《兰州晨报》9月25日)

    针对公民是否可以“立法”,法律界的专家学者历来有很多争议,例如立法主体问题、立法程序等涉及法律专业领域的争论。现在甘肃省人大率先破冰,以规则形式给公民参与立法甚至提出和起草立法项目开了绿灯,这对公众树立尚法理念,启蒙公民的法律意识的范本价值是显而易见的。

    最近几年,全国人大以及一些地方的立法机构开始采用立法听证方式,或者在法令正式发布之前,公布草案征求公众意见,提出立法过程的透明和尊重公众意见,这些措施对于普及公民的法律意识都有积极意义。例如去年上海《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立法听证,以及其他省市人大的一些立法听证活动,都体现了这样的意识。而现在甘肃提出公民“可以直接提出或起草立法项目”,比之于以上两种形式更具有法治进步价值。

    它比单纯的立法听证会或者征求意见在步骤上更进一步,是公民自觉地有针对性也更系统地提出法律草案。这种形式打破了过去立法都是自上而下的固有定势。由公民个体发起立法调查,并且写出较为规范的法律草案文本,寻求人大代表的支持,积极推动法令的建设,这对于国家立法机构也是一种善意的提醒,倘若民间有强烈的立法愿望,立法机构就必须予以呼应,因此公民立法更能体现广泛民意。

    公民立法比部门立法优越的一个地方就是无私利性,因为最终的成文法是要公共管理机构执行的,立法的公民没有直接管理的权利,因此在制定的过程中能够从普遍的公众利益出发,对公权力的运行提出更为规范和约束的条文。倘若是由那些公共管理机构立法,那么很可能就会产生维护部门利益的法律来,“立法部门化,部门利益化”的弊端早已显现,而公民立法恰好可以消除弊端。

    公民立法不仅在理论可行,在实际的生活中也已经有了范本。比如,郑州两位市民花4年时间草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诉讼法(草案)》等(《第一财经日报》2006年7月19日)。这样的例子具有很强的示范效应,然而过去由于在立法主体和程序上的争论,类似的公民立法基本上都没有结果。

    此次,甘肃省人大作为省一级立法机构对于公民立法率先回应,赋予其明确的权利,尽管在公民立法的诸多细节层面还有许多完善之处,例如操作的具体程序等等,但其开放的立法理念值得鼓励。它与公民社会的逐渐形成构成了良性的互动,无论对于立法程序还是法律的完善,乃至对于公民的法治启蒙,都具有范本意义。(陈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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