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陆良县两起公交车超载被罚事件落下帷幕,两名公交司机因超过车辆行驶证核定的人数载客,被巡逻交警处以罚款,随后将交警部门告上法庭。在法庭上,双方各有法规可依。建设部发布《城市交通车船乘坐规则》及有关规定中曾明文规定,车内有效站人面积内,每平方米可站立8个人。从这一规定来看,公交车司机
并没有违反。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则明确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这一法条并没有排除城市公交车辆适用。而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根据交通安全法驳回两公交车司机的上诉,维持原判。
事实上,无论是交警,还是公交司机,双方都有明确的法律、政策依据。只不过双方所依据的法律发生了“打架”现象。一个法律不健全的社会,便常会有这样的状况发生。在一个转型的时代,总会有各种各样旧法规捉襟见肘,新法规姗姗来迟的时候。而这样的时候,需要从保障公民的权利、扩大公民的自由作为出发点,去评判发生矛盾的法律、规定,去为固有的法律做修改、补充的工作。
道路交通是一个城市公共问题。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城市规模的扩大,城市人口的膨胀,交通紧张越来越成为公众的议题。在北京、广州等城市,上下班时间的交通拥挤程度,已经远远超出了公共交通所能承载的范围。所以,造成了公交车的压力也不断增大。同时,随着社会贫富差距的拉大,两极分化的严重,进入城市而又买不起私家车的上班族人数越来越庞大,他们作为城市的一员,有权利享受城市公共利益,乘坐公交车。一旦政策对公交车的搭载作出违反基本事实的限制,将会侵犯到城市每一个居民的基本权利。
如果云南省陆良县交警的行为被仿效,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被沿袭,可以想象,会出现多么可怕的后果。据统计,公交车超载在全国各个城市中都很普遍,有的地方超载率还超过了100%、200%。如果都以“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作为惟一的标准来要求公交车行驶,那么,大量的上班族将会望家兴叹,大多数交通拥挤的大城市将会陷入瘫痪。而且,如果一辆还能容纳乘客的公交车在下班高峰期以“不超载”为理由,抛下乘客的拦截呼啸而去,那肯定会遭到投诉。因为公共汽车本来就是为公众利益服务的,公众有权利要求享受这种公共服务。
法律的根本目的,就是为公民正当权利提供有效的保障。面对公交车超载案的法律“打架”,应该从市民需求的角度出发对之作出评判。同时,更加必须从保护公民权利出发,修改、补充固有的法律,使立法能够统一起来。(陈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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