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龙贵 作者文集
9月14日,深圳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深圳市政府部门责任检讨及失职道歉暂行办法》。《办法》明确规定“政府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应当向公众道歉”。负责起草该《办法》的深圳市监察局有关人士认为,这一制度
“是建设责任政府的重要内容,是对行政责任体系的完善”。(《人民日报》9月17日) 政府部门为其失职、渎职行为公开向市民道歉,是政治文明的体现。按照现代政府的权力属性,政府部门作为公权力机构,享有一定管理社会的权力,也必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道歉可视之为一种最基本的责任形式。
然而,同其它制度一样,“政府道歉”也面临一个共同的难题,即如何确保这一制度真正落到实处?通观以往政府部门道歉的实例,公众似乎并没有给予太高的评价,认为是“作秀”、“毫无诚意”的大有人在,追究起来责任自在政府部门。
那么如何保证“政府道歉”这一制度真正得到市民认可的呢?笔者认为应注意几点。
首先是要确保程序的科学性。政府部门应该认识到,道歉是政府自觉承担责任的一种形式,而不是迫于压力之下的无奈之举,因此,不能为道歉而道歉,更不能走走过场、敷衍了事。具体而言,一是时间上要尽量早,不能等到媒体曝光、纸包不住火了,才慢吞吞地出来道歉;二是姿态上要主动,不能因为上级部门施压、事态无法收拾才道歉;三是道歉主体要明确,既不能由一把手包揽,也不能随意地找个不相关的副职来顶替。
其次是信息的透明化。既然是道歉,就应该让公众清楚,究竟是什么事,出于什么样的原因而道歉,以及失职渎职的程度,相关公务人员的责任归属等等,所有的这些信息都应该公之于众,而不能像官样文章一样,泛泛而谈,大而化之,让公众摸不着头脑。唯有让公众知晓事情的来龙去脉,才符合道歉的本意,才能体现道歉的应有价值。否则,更“深刻”的道歉在公众眼里恐怕也显得诚意不足。
最后是配套机制的完善。从本质上说,道歉是为了改进工作上的不足。因此,道歉决不是终结,在政府部门作出道歉的同时,相关机制也应立即启动起来,除了人所共知的责任追究之外,对制度的查漏补缺等也必不可少。如果只关注于“道歉”本身,而忽视了这些后续工作,那么“道歉”就极有可能最终流于形式甚至成为逃避责任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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