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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财产申报制,补反腐败短板
2007年09月14日 15:46:17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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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国家预防腐败局举行揭牌仪式,开始正式运作。该局副局长屈万祥同时表示,在适当时候将建立财产申报制度。这一法律制度,意义重大。

    早在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就
已经着手建立财产申报制度,严格规定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必须进行财产申报。这项党内制度为我国制定财产申报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公务员法起草的过程中,不少学者主张在其中规定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由于我国公务员法着重解决公务员的资格条件和行为准则问题,所以,没有规定公务员的财产申报问题,这也为我国制定公务员财产申报法预留了足够的法律空间。

    财产申报法律制度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预防腐败的有效手段。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不仅可以督促公务员奉公守法,防止其谋取不当利益,而且通过财产信息公开,使其接受公众的监督。

    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公务员合法取得的财产必须申报登记备案;二是公务员财产申报材料必须置于公开场所,接受公众检验。这既是公务员信息公开的直接表现,也是满足公众知情权的具体要求。我国此前制定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之所以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就是因为这项制度缺少公开环节,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财产申报之后,并不需要向公众开放有关材料,因此普通老百姓很难根据公务员财产申报材料,发现问题,依法监督。所以,未来的财产申报制度必须将财产申报材料公开作为核心内容,将公务员的财产清单置于大庭广众之下,随时接受公众的监督。

    国家预防腐败局工作千头万绪,但制定并实施财产申报法律制度当是重中之重。如果没有财产申报制度,那么,反腐败工作就没有头绪,预防腐败也就可能成为泡影。从我国反腐败的经验教训来看,不少贪官污吏在长达数年乃至十多年的腐败中,积累了大量的赃款,由于没有实行财产申报制度,这些财产被陆续转移到国外,有的被这些贪官污吏挥霍殆尽。司法机关虽然依照刑法严厉惩治了这些犯罪分子,但由此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损失却无法弥补。所以,实行财产申报制度,加强日常监督,能真正将反腐败工作落到实处,从根本上防止贪污犯罪行为给国家和人民的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财产申报法制定之后,国家预防腐败局可以通过定期公布公务员财产申报材料,接受公众的广泛监督。如果公务员财产申报不实,或者没有及时申报,那么,国家预防腐败局可以根据财产申报法的规定,追究公务员的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普通民众可以根据公务员财产申报清单,发现公务员犯罪的蛛丝马迹,及时向司法机关举报,并且由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预防腐败是系统工程,而财产申报则是这项工程建设的突破口。没有财产申报制度,预防腐败的许多工作就难以落到实处。反过来,如果建立了财产申报制度,那么,公务员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时候就会有所忌惮。

    当前我国制定财产申报法必须注意下列关系:首先,必须区分公务开支与非公务开支,制定明确的财务管理制度;其次,必须区分个人财产和家庭财产,适当扩大财产申报的范围,防止在财产申报过程中出现遗漏现象;第三,必须区分正常收入与非正常收入,防止少数公务员申报正常收入,隐瞒非正常收入;第四,必须区分静态财产与动态财产,防止少数公务员利用财产申报制度中的漏洞,用静态财产申报代替动态财产申报;第五,必须区分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防止少数公务员利用无形财产谋取长远利益或者从事期权交易;第六,必须区分物质财产和非物质财产,防止少数公务员接受各种服务逃避国家法律的制裁;第七,必须区分合法财产与来源不明的财产,修改我国刑法的规定取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将所有未经合法渠道取得的财产统统归入非法所得。总而言之,我国财产申报法必须借鉴各国有益经验,针对我国反腐败中存在的特殊问题,全面规范公务员的财产申报范围和程序,切实起到预防腐败的目的。

    财产申报是我国当前反腐败的短板,补上这一块,我国反腐败法律体系基本成型。可以想见,今后财产申报将会是国家预防腐败局工作的核心,通过建立财产申报制度,国家预防腐败局可以及时掌握公务员的财产收入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教育工作。当然,国家预防腐败局的工作要想真正取得实效,还必须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大力配合,还必须建立配套的刑事责任法律体系。如果财产申报无法稽核,或者缺乏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那么财产申报制度将会变成没有牙齿的老虎,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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