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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判决应当依据什么常理?
2007年09月07日 10:47:12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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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5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对当地轰动一时的“搀扶老太被诬撞人”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根据“常理”推定被告彭宇侵权,判令彭向原告赔偿4万多元。

    此案发生于2006年11月,《南方都市报》的报道说,当时,南京市民彭宇在公共汽车站好
心扶起一名跌倒在地的老太太,并送其去医院检查,但这位老太及家人一口咬定是彭宇撞了人,并将后者告上法庭,索赔13万多元。在谁也无法证明事发经过的情况下,法院推断,彭宇“是第一个下车的人,从常理分析,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判决书还说,如果不是彭宇撞的老太太,他完全不用送她去医院,而可以“自行离去”,“但彭宇未作此等选择,他的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作为一名公民,我本应尊重司法判决,但这种尊重是有前提的,那就是司法判决不应当违背常理。但南京鼓楼区法院的这起依据“常理”所作的判决,恰恰违背了基本的常理和人伦精神,因此,我要对它表示质疑。

    显然,法院对彭宇的判赔理由隐含着这样的一个逻辑——人都是不会无缘无故帮助别人的,如果不是理亏,怎么会去搀扶一个倒地的老太太呢?如果没有撞人,彭宇应当“自行离去”。且不说作此判决的法官罔顾现实生活中众多见义勇为现象而睁着眼睛说瞎话般胡乱推断,光说判决书的这种逻辑,它完全是在鼓励甚至以司法的强制力威胁人们不要见义勇为——如果有人见义勇为,一定是心里有鬼。

    的确,依据南京鼓楼区法院的这番逻辑和情理,任何见义勇为者的行为都与情理相悖,并因此可能承担败诉的风险。如此判决,分明是鼓动社会的自私情绪。

    法院的判决可以而且应当依照常理来推论,这是应当坚持的原则。但问题是应当依照什么样的常理。以南京鼓楼区法院的这起司法判决为例,它虽然承认社会上一些人不愿意见义勇为的冷漠风气,但却同时忽视了人与人之间互相关爱的另一面良好风尚,将一个方面当成社会风气和人们生活习惯的全部,这就是南京鼓楼法院的错误原因所在。

    事实上,法院依据常理判案,这种常理应该是全面的、客观的和善良的,而不是片面的、主观臆断的和反人伦的。通常而言,如果就某一项事务存在两种相反的行为模式,则法院不应当仅以其中一种模式作为“常理”进行推断。在这种情形下,最明智的选择就是不以这两种模式的任何一种为依据,道理很简单:既然存在两种相反的可能性,在不排除任何一种可能的情况下,依据任何一种都可能导致错误。

    那么,南京这起案件应当怎么判呢?道理很简单,依照民事诉讼原则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既然是老太太诉称彭宇撞了她,那么,就应该由老太太一方提出足够的证据,包括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充分证明是彭宇所撞,否则,就只能驳回其起诉。(陈杰人)

                    法官判决应体现“天理良心”!

    这样的判决会对彭宇产生什么影响?我在这里也按“常理”推论一番:彭宇究竟是不是那个撞倒老太太的人?我想无非有两种可能性,第一,是他撞倒的;第二,不是他撞倒的。而无论是不是他撞倒的,他从法官的判决中得出的结论只能有一个:那就是决不能做好人,不能采取任何对老太太可能有利的举措,因为这都有可能会成为日后法官做出对自己不利判决的依据。在当时的情况下,最佳的选择就是尽可能快速地离开现场。进入全文

            案件全程回顾:法院判决、背景资料、当事人说法

    判决书继续说:“人被外力撞倒后,一般首先会确定外力来源,辨认相撞之人;如果撞人之人逃逸,作为被撞倒之人的第一反应,是呼救并请人帮忙阻止。本案事发地点是公共场所的公交站台,且事发时间是视线较好的上午,事故发生的过程非常短促,故撞倒老太太的人不可能轻易逃逸。而根据彭宇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的人,从常理分析,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进入全文

                 法官怎能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

    我们不妨来看看法院依据的是什么“常理”。法院认为,“如果不是彭宇撞的老太太,他完全不用送她去医院”。其实,这种说法根本不值一驳。毋庸讳言,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见义不为、各扫门前雪的人确实存在,但决不等于我们就认同这种做法,这种做法不仅不应被提倡,更应该受到谴责。如果市井百姓在街头巷尾感叹世风日下,抱怨人们不爱做好事倒可以理解,可堂堂国家审判机关,本应主持正义的法官,却以这种非道德的逻辑来判案,就让人不能原谅了。向公众宣传“见义不为,不做好人”的逻辑,公平正义体现在何处?如此判案,不仅在法理逻辑上站不住脚,是不是还有损人民法院的公信力呢?进入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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