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出现错别字、标点符号用错一处扣1分;法律文书表述出现歧义一处扣5分;明显滥用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出现一次扣41分……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案件差错追究办法》规定,法官出现差错将被扣分,扣分超过40分将被直接开除出法官行列,终生不得再从事审判工作。(9月3日《重庆时报》)
乍一看,上述规定不失为规范法官职务行为的创新之举,但笔者想问:法官的任免到底应该谁说了算?重庆市五中院的这个“本办法”究竟能否规定“直接开除”(原报道用语)某个法官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对法官的考核,由所在人民法院组织实施;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确定为不称职的,予以辞退。考核的具体内容包括“审判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审判业务和法学理论水平,工作态度和审判作风”。从这里或许能找到上述《办法》的依据所在,但《法官法》中几乎每一款关于法官免职乃至辞退的规定后面,都无一例外的有“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的相关文字。那么法律规定的程序又是如何呢?给予法院将法官“直接开除”的权力了吗?
《法官法》第十一条规定,法官职务的任免,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办理。“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由此可见,法官的任免权在同一级人大常委会,当然不能由本院制定一个“案件差错追究办法”来将某个法官“直接开除”。即使是法院院长,也只有提请任免法官的权力,而没有“直接开除”法官的权力。
上述“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便是最基本的程序性规定。即使某位法官被考核为不合格,也应依照程序,由院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务委员会免职,任何其他部门都无权决定法官的去留,更不要说“直接开除”了。
面对法官素质不高、审判过程屡遭诟病的现实,积极想办法是好的。但把眼睛只盯在惩治上,而不顾及程序是否对头,是不是有点自说自话呢?
上述《办法》牵出的法官任免程序上的漏洞,绝不是小问题。笔者认为,这个被作为新举措推出的办法,是对法官合法权益的不尊重。如果为了达到实质正义,所采取的手段却不那么正义,“实质正义”最终也可能受到损害。(萧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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