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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队伍”火烧民房,烧掉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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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1日令人难忘。这一天,深圳市宝安区上塘工业区民治街道组织240人的“执法队伍”,以火烧民房的形式,完成了一次堪称现代行政执法史上“壮举”的拆违行动。(9月1日《南方都市报》)新闻图片显示,在被烧毁的废墟中,一名七八岁的男孩,迎着尚未熄灭的烟火扬瓢泼水,试图挽救自己曾经的家。 >>详细
“一烧了之”的态度令人震惊。对于善后问题,民治街道负责人声称,这些流动人员的户口没有落在街道,街道并没有义务去负责他们的生活起居。这意思是说,这些外来人员就算露宿街头,也不关政府的事情。在我们大力提倡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发生这种事情,令人遗憾。 >>详细
如此野蛮,是隐藏在有关部门图省事,怕麻烦背后的一种报复式的打击行为。报道称,采取火烧办法是因为,“那样拆得比较干净彻底,而且道路狭窄,车开不进去,很难把违章建筑的材料卸下后运出去。”是呀,把这些违章建筑都烧光了,违建住户就没有机会再重新搭建的可能,有关部门当然可以省心,更何况“杀鸡敬猴”,他们也不敢在建了。也许有关部门还在幸灾乐祸,“谁叫你们到处乱建,烧了活该。”可是,这不仅伤了民心,而且将有关部门粗暴执法的嘴脸和赖政行为暴露无余。在执法需要温情的社会里,如此蔑视民生,背离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实在要不得。 >>详细
维系一座城市的发展,不光是金山银山。一座城市尤其是一座戴着“特区”帽子的城市要发展,要充满生机与活力,这座城市的管理者就要有切实的“以人为本”的施政理念与实践,就要尽最大能力尊重、理解、关心生活在这里的每一个人,不管他是“土著”居民还是外来户,也不管他是富人还是穷人,更不能因为人家是流动人口而推卸掉自己的责任。 >>详细
凡正常地、持续地有人居住,并被居住者视为“家”的地方,都是法律意义上的住宅,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住宅权,即包括此类。即便认定棚户区是违章建筑,执法者也必须依据法律法规,通过正当程序拆除,其中的核心环节是,强制拆除必须经人民法院裁定并组织实施,行政机关组织的强制拆迁涉嫌违法。 >>详细
在2005年底提交送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草案)中规定,“设定行政强制应当适当,兼顾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施行政强制应当依照法定条件,正确适用法律、法规,选择适当的行政强制方式,以最小损害当事人的权益为限度。”这部约束政府行政权力的法案已经被全国人大列入今年的立法计划,但是目前尚未通过执行。 只能等待《行政强制法》走完立法程序,行政执法得到约束,那些恶劣行迹才能没有借口。 >>详细
新华网友:
执法人员是在执法吗?这种极端的方式会不会诱发外来人员的集体反抗,他们固然不会当时与所谓的执法人员发生冲突,但谁能保证他们不会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这种不计后果的方式真是令人发指!根据法律这属于违法拆除。执法犯法,还是先好好学习一下法律知识吧! 新华网友: “执法队伍”火烧民房,烧掉了一些人的基本良知,烧出了行政权力监督的真空地带,烧出了某些行政官员的劣根性。 构建和谐社会,行政官员尤其应身体力行,而不是仅仅停留在口头上,人与人之间需要理解、宽容和关爱。希望不和谐的现象越来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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