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北京远东德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赵冬辉,向多家医院院长、科室主任等人行贿达160余万元。8月31日,丰台法院以单位行贿罪判处北京远东德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罚金500万元,判处赵冬辉有期徒刑1年6个月。法官宣判的话音刚落,赵冬辉便面带喜悦地回头向坐在旁听席上的家人低声说了一句:“还可以!”(9月1日《
竞报》)
一句“还可以”,或许表明赵冬辉自己也认为判得有些轻了。众所周知,行贿与受贿是“对合性犯罪”,本是一对连体怪胎。从我国近年来居高不下的腐败案件数目来看,行贿之烈,丝毫不亚于受贿,其毒素已渗透和侵蚀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造成国家税收减少和公有财产被侵吞。但相比其严重危害性,法律对行贿者的追责却显得微不足道。
究其原因,首先是在立法上对行贿者的处罚要轻于受贿者。刑法规定,受贿犯罪“起步价”是5000元,行贿则是1万元,而单位行贿20万元以上才以犯罪论处;受贿可被判处死刑,行贿罪最高刑罚是无期徒刑,单位行贿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至多“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次,是实践中贿赂案件侦破过分依赖行贿者的配合,很多人认为贿赂犯罪是“一对一”的犯罪,往往是“天知、地知、你知、我知”,直接证据十分有限,司法机关为争取行贿者作证,只能以不追究行贿者的刑事责任为代价,来打击更为严重的受贿犯罪;另外就是观念上对行贿犯罪的危害认识不足,常把行贿人当成“受害人”,对他们相对来说要“宽容”得多。
正如有学者指出,重受贿轻行贿就如“一方面我们枪毙感冒患者,毫不留情,另一方面却放任各种病菌的蔓延,去感染健康人群”。事实证明,对行贿者“从轻发落”的做法是十分有害的。在立法上,我们应考虑加大对行贿者的惩处力度,必要的情况下应对行贿罪与受贿罪实行同刑处罚,即对同一贿赂案中的行贿人与受贿人处以相当的刑罚,即使是行贿未遂,也决不放过。同时规定,行贿受贿双方一方先交代罪行,则对对方从重处罚,置行受贿双方于“囚徒博弈”的境地,以瓦解其“攻守同盟”。另外,要加大对行贿的经济处罚力度,真正使行贿成为高风险的行为。如此一来,站到被告席的行贿者还会面露喜色吗?王威(江苏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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