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题:"高校不得炒股投资"的两个制度前提
近日,教育部党组召开“加强高校管理,进一步治理商业贿赂”视频会议,要求“高校不得从事股票投资和其他风险性债券投资,不得从事或组织教职工集资活动”,“高校不得再以事业单位法人的身份直接投资办企业,也不得以国家财政拨款、基本建设经费、学生学费等各项预算经费作为对企业的出资”…
记得去年“天津大学炒股损失3750万,原校长单平被免职”事件发生后,教育部新闻发言人曾表示:“国家对高校资金能否用来炒股并没有明确规定”。现在,教育部代表国家明确对高校炒股投资行为下禁令,应该说是高校管理上的一种进步。
但有了这样的禁令,我们的大学是否就能在现实中与炒股投资行为绝缘?恐怕在相当程度上这还是一个未知数。既有的高校体制现实和制度生态都告诉我们,简单的一纸禁令是不足以从根本上撼动时下高校“炒股投资”等商业行为的内在根据的。比如,目前不少高校尤其是一些名牌重点大学事实上早就是旗下大量企业的出资人,甚至还是许多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手中掌握着大量的商业资产,又“不得炒股投资”,大学如何能在这种矛盾处境中做到两全?
可见,要真正做到“高校不得炒股投资”,光有禁令远远不够,还必须构建这样一个制度前提:彻底厘清高校在教育与产业之间二位一体、混淆不清的学商关系,让教育的归教育、商业的归商业。
应当说,作为教育科研机构,大学适当追求“产学研”的结合是没有问题的,这既有助于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也有利于提高其教育科研能力,更有利于社会对大学科研成果更好地承接和吸收。但问题是,“产学研”结合并不等于非得要大学直接置身商海投资办企业。毕竟大学的公益非赢利性质与逐利的商业性质是完全不同的两种社会身份属性和价值定位,任何时候都不可以也无法混为一谈。正是基于这种认识,在科技发达、科研成果转化能力高的国家,即便是私立大学,在高校与科技产业之间相得益彰的发展中,也并不是以大学直接创办企业的方式进行的。比如著名的美国斯坦福模式。斯坦福大学之于高科技产业的主要作用只是向后者提供人才,而前者则专心进行科研,一旦形成成果则交给社会,由社会成立公司进行产业化开发,企业与大学兼容的仅仅是科技成果的研发阶段,而产业化阶段则须脱离大学进行,自担责任和风险。
此外,落实“高校不得炒股投资”,另一个不可或缺的制度前提是,真正建立公立大学以国家投资为主的经费来源体制,确保大学教育科研经费的充足。但现实中,这样的法律要求显然远没有转化为高等教育的制度事实,“目前维系中国高等教育正常运转的经费大约需要4000亿,而国家现有的实际投入只有800亿”(原教育部副部长张保庆语)。无疑,这样一种制度阙如,既是近年来大学学费畸高,高校银行贷款居高不下的基本原因,同样也是时下大学纷纷热衷于投资办企业的根源之一。因此,要祛除大学炒股投资的内在冲动和压力,完备经费保障这样一个制度前提是无法回避的。(张贵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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