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企工资不能“只涨老总”(资料图片)
郭松民 作者文集
“劳动力廉价”一直是各地在招商引资时,向投资商竞相献媚争宠的一种“优势”。在这样的背景下,山东省将职工薪酬增长纳入官员考核范围,要求要做到使职工工资和企业效益要同步增长(8月27日《第一财经日报》)。
有提高职工工资的决心,应该称赞,但同时也有一点忧虑。
为什么要赞呢?因为经济发展本身并不是目的,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才是目的,这本是一个常识。但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我们似乎忘记了这一点,陷入了一种为发展而发展的迷茫之中,结果一方面是GDP总量超英赶美,另一方面则是工资占GDP的比例还不如一些非洲国家。山东的这一新规定,标志着在这个问题上拨乱反正的开始,当然要赞一个。
此外,从长远看,职工工资的增长,对经济的增长也有莫大好处,最主要的是能够扩大内需,使经济增长模式能够逐步地从投资拉动型转变为需求拉动型,这将是一种基础更坚实,可持续性更强,也更有利于社会和谐的增长。毫无疑问的是,职工增加的收入,也会有很大一部分投入到对子女的教育,从而转化为未来的人力资本,这将成为山东日后经济起飞的助推器。
那么,忧又在何处呢?主要是在落实方面,具体来说有这样几点:
一是山东制定的《关于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意见》规定:从2008年起,政府在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意见时,按照企业效益每增长1%,职工工资最低增长0.2%~0.5%的比例。这当然很好,但熟悉一点企业内幕的人都知道,企业的效益就像西方女人的年龄一样,是个很难搞清楚的问题。管理层有一整套通过巧妙“计算”成本来控制效益数字的办法,企业的真实效益,不要说劳动部门搞不清楚,就是税务部门,甚至企业的一般股东,也未必能搞清楚。而如果劳动部门对企业的效益是雾里看花,那职工工资的同步增长也就势必成为镜月水花。
二是地方官员会不会有积极性来落实这份《意见》?如前所述,增加工资,从长远看,对经济增长有很大好处,但从短期看,却并不利于一个地方的招商引资。上级考核官员时,要考核当地职工薪酬增长,又要考核GDP增长,这就相当于要他同时去追两只朝两个方向逃跑的兔子,他会先追哪一只?从过往的历史看,GDP这只更肥的兔子,对官员的诱惑力常常更大些。
三是如果《意见》得不到落实,职工们能够通过什么途径获得救济?理论上说,他们可以通过向上级反映,甚至提起诉讼来获得救济。但这些年来的经验告诉我们,这样做往往收效不大,因为程序过于冗长,成本过高。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非国有企业是有自主决定工资的权利的,只要其职工工资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政府又能奈何?如果做不到,《意见》就成了空头支票,而开空头支票比不开任何支票要更损害政府威信。
从根本上说,职工工资偏低,原因就在于劳资双方力量不平衡,只要劳资双方的力量能够达到基本平衡,职工的工资自然也就会达到一个合理的水平。所以政府如果真的想改变职工薪酬过低的状况,最好的莫过于为工会的发展提供一个更为宽松的环境,或者干脆就把《意见》的落实,作为各级工会干部的“政绩”来考核,如此则说不定可以收事半功倍之效!
保障百姓“涨工资”没有狠招不行
针对部分企业职工工资不随经济效益同步增长、工资水平偏低且增长缓慢的问题,山东拿出了狠招:重点监控、责令缴纳工资预留金、取消一切评先评优资格、媒体曝光。有了这些硬措施,职工加薪权就更容易得到维护。当然,我们必须提防有个别企业主瞒报利润或把账本做成亏损,造成企业效益不增长的假象,这就需要职能部门不断加大审计、监督力度,以维护普通劳动者的切身利益。
谁带动平均工资的“大盘”上涨
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平均工资”遭到民众质疑,是因为许多在岗职工的收入根本没有达到
“平均工资”。平均工资增长如同人均储蓄增长一样,并不能真实反映中国人的财富状况(据报道,中国占20%的高收入者占有80%的存款)。权威数据和民生感受之间的隔膜,隐含着一个问题:究竟是哪部分人带动了平均工资的“大盘”?
如何保证"教师工资不低于公务员"
“教师工资不低于公务员”如何实施?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对义务教育实行经费保障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这意味着国家和各级政府必须像保障公务员待遇那样保障教师的待遇,而法律同时规定“教师工资不低于公务员”,也就是说,在享受国家和各级政府提供的保障方面,教师和公务员再也不能有高下之分、先后之别。这样,“教师工资不低于公务员”的说法,以及让教师工资亦步亦趋地向公务员看齐的做法,就显得不合时宜、不合情理法理,甚而有人为给教师施加“歧视性待遇”之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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