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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应基于消费者福利最大化
2007年08月22日 09:38:05  来源:燕赵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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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肯定的是,这些关乎每一个老百姓切身利益的行业,如果都可以超越《反垄断法》享受"豁免权",那无异于阉割《反垄断法》的机能,而《反垄断法》"以经济效率,也就是消费者福利最大化为惟一的目标"也必将沦为空谈。

    将于8月24日-30日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
议议程中,《反垄断法》草案在列。这是继6月份之后的第三次审议。自1994年被列入人大立法议程,13年来《反垄断法》立法争议不断,其中一种担忧是,在很多行业,《反垄断法》可能被其他众多的行业法所取代,威力大为削减。(8月21日《21世纪经济报道》)

    市场中各种垄断行为是我国经济生活中各方诟病的一大社会现象,公众都寄希望于《反垄断法》来解决这个顽疾。

    但是,由于不同的利益集团争论不休,使得草案一拖再拖,一改再改,以至酝酿了13年,《反垄断法》仍未能与公众见面。当然,像《反垄断法》这样事关多方切身利益的重大法律,围绕相关法条引发争议是必然的,这本身也恰恰证明各方对该法的重视。但是,结合《反垄断法》起草、立法的根本目的来看,有些争论却近乎无理取闹。

    据报道,在草案讨论过程中,我国一些垄断性行业如电信、电力、邮政、民航、铁路等部门往往以本行业的特殊情况为由,要求从《反垄断法》中得到“豁免”,相关情况适用相应的“行业法”。然而,现有的行业法都是由部门自己制定的,渗透了这些部门的切身利益,一遇到问题,就拿起自家的法律为自己的利益说话,这为多数人所不能接受。而整个行业和一个领域都排除在《反垄断法》的制约外,这本就不符合国际的立法趋势。

    而我们知道,哄抬物价、操控市场、获取暴利等等是垄断的一个主要特征。这就决定了《反垄断法》立法的根本目的应该是保护消费者利益,通过企业之间的激烈竞争,来消除垄断企业利用对市场的控制力实行垄断价格,从而降低产品或服务价格,督促市场参与者创造更多的产品,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可以说,以此为《反垄断法》立法之根本目的,几乎是国际上的共识。

    世界经济头号强国美国,其《反垄断法》的起草、出台乃至随后的修改,背后同样充满各方利益博弈。但是,无论如何争论,自上世纪80年代后,其《反垄断法》根本目的大致是不变的,那就是“应该以经济效率,也就是消费者福利最大化为惟一的目标”(芝加哥学派的一个主要观点)。随着世界经济形势和问题的不断变化,美国《反垄断法》的存在目的也与时俱进,在原有“根本目的”的基础上,延伸出“激励创新,促进产品更新换代,促进企业推出更优质的服务”,从而有利于消费者。

    对比之下,我国《反垄断法》背后一些利益相关方发出的争论,非常令人费解。

    不妨设想,如果电信、电力、邮政、民航、铁路、石油等这些上演了我国绝大部分“垄断现象”的行业及主管部门,都不在《反垄断法》约束、制约之列,那我们的《反垄断法》还有存在的意义吗?因为垄断,“铁老大”可以让公众被迫接受每张火车票20%的退票费;因为垄断,国内各航空公司可以联手搞“价格联盟”;因为垄断,石油行业可以随便提高价格……

    可以肯定的是,这些关乎每一个老百姓切身利益的行业,如果都可以超越《反垄断法》享受“豁免权”,那无异于阉割《反垄断法》的机能,而《反垄断法》“以经济效率,也就是消费者福利最大化为惟一的目标”也必将沦为空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再简单不过的常识。一些行业及其背后的主管部门渴求“豁免权”,显然跟这些常识是相违背的。

    “所有专门从事反垄断法工作的人,无论是立法者、检察官、法官、学者或评论家都同意反垄断法的惟一目标应该是促进经济福利”(美国著名法学家波斯纳语)。但愿我国这些参与讨论、表决《反垄断法》的专家、学者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所有成员,都能像美国立法者、检察官、法官、学者或评论家那样认真对待此次的《反垄断法》(草案),不能让那些垄断部门的“豁免权”得以实现。■陈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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