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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享有适当住房"重要的是行动
2007年08月20日 11:15:25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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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百姓住房,是包括经济发达国家在内的世界多数国家普遍面临的问题。据媒体报道,英国政府宣布将斥资80亿英镑,在近三年内新建约20万套百姓“买得起”的住房,以缓解国内日益严峻的住房问题。

    实际上,在我们这样的人口第一大国,住房问题或许比其他国家更加突出,住房一直是社会持续关注的热点话题。

    千百年来,“安居乐业”一直是百姓朴素、实际的民生愿望,而“安居”显然是“乐业”的前提和基础,正如古语所言:有恒产者有恒心。然而时下不断飙升的房价却让中低收入人群望而却步。

    住房是一种与民生密切相关的带有公益特性的特殊产品。近年来,房价不断飙升,已经使住房问题演化为一个关乎社会和谐的民生问题。这就要求政府要从解决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看待并不单纯的住房问题。因为住房权不仅是普通的民事权利,也是有关公民“生存和发展”的基本人权。笔者颇为欣赏建设部部长汪光焘在参加“城市发展国际论坛”时提出的“住房是人的一种基本权利”的观点,以及中国将“人人享有适当住房”的承诺。

    住房权是诸多国家立法明确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世界人权宣言》中明确规定:“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其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及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

    人人享有住房的权利在一些国家已经被写入宪法和法律。如荷兰颁布的《住房法》明确规定:政府应为公共住房建设提供补贴和制定建筑规范,政府在住房市场中扮演决定性的角色,提供充足住房是政府的责任。

    在现代法治社会,几乎任何一种公民权利都需要政府责任的呵护和保障才能得到兑现。没有政府的呵护和保障,公民权利只能水中月云里花,难以物化为现实的权利。住房权也不例外,住房权的要义就是必须由政府承担保障责任。政府在住房保障方面消极无为、无动于衷、措施不力,甚至推卸责任,必会造成严重后果。目前一些地方出现的房价飙升现象,从一定意义上讲是由于住房保障体系滞后所致,本应由政府承担保障责任的住房,在不断增长的购房需求冲击下,迅速市场化,这在某种程度上诱发了近年来房价的持续暴涨。

    近年来,不断飙升的房价既有房地产商恶意炒作的因素,也有一些地方政府调控不力的原因,但主要是住房保障制度的缺陷。

    如上所述,住房是公民的一种基本权利,住房保障是政府的责任和义务,政府有责任让“人人享有适当住房”,全社会尤其是政府部门必须树立这样的基本共识。遗憾的是,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不但没有积极推进住房保障制度建设,反而变相地抵制房市调控政策,甚至把住房市场当成增加财政收入的重要支柱,导致房价虽接连调控依然在非理性地飙升。

    政府理应是住房保障的第一责任主体。政府有责任积极推动基本住房保障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廉租房、政策性租赁房、经济适用房等多个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完善以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保障型住房为主体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在实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应保尽保的基础上,逐步把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诚然,目前住房保障问题已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并出台了一系列规章,但如果缺乏刚性的政府问责制,任何规章都可能成为空谈。因此,笔者建议将住房保障像生态环保一样列入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体系。

    让“人人享有适当住房”,提供“公众买得起的房”,“为穷人提供必要的帮助”,这些正是当前我们社会急需解决的民生问题,也是各级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全社会尤其是各级政府要从这样的高度看待住房保障问题,努力实现“人人享有适当住房”的和谐理想。

    建设部的负责人已经明确发出“人人享有适当住房”的承诺,各地官员也纷纷作出回应,但重要的不是承诺,而是态度和行动——认真对待房价调控的态度,积极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的行动。 (刘武俊) 

相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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