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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索要天价“实支费”太荒唐
2007年08月16日 08:50:52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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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南快报》8月14日报道称,闽商苏先生、郑先生等人组建的山西长治市杰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房地产开发中的纠纷,被山西省长治市华茂副食果品有限公司起诉。案件判决后,山西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时,向杰昌公司下发执行通知书,要求该公司支付20万元案件执行费和150万元“实际支出
费用”。

    人们从中可以找出一些潜行于今的司法实践中的“潜规则”。如当被执行人及许多律师和法官都表示没有“实支费”这个收费项目,国家也没有此项规定,法院如此收费令人难以理解时,长治中院执行局一位副局长竟说,“我不管你那些资料是哪里查的,我们不听国务院的,只听法院的。”的确,“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如果执行局的法官强调的是对法律的尊崇也无可厚非。从杰昌案来看,由于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自今年4月1日才正式施行,而杰昌公司收到长治中院执行通知书的时间是在今年2月12日,因此,在执行费的交纳上的确不应听“国务院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而应听“法院的”。但其时,由最高人民法院颁行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仍在生效期内。那么听“最高法院的”此案又该如何处理呢?

    依《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8条的规定,申请执行案件,执行金额或者价额在一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五十元;超过一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超过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一交纳。但这项申请执行费,是在由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下才需交纳的。而据杰昌公司的说法,早在一审判决之后,杰昌就已把相应的部分房产留置并报备至房管局,根本不需要强制执行。即便我们不能相信杰昌的片面之词,依法杰昌也只应承担14720元的执行费。而法院却狮子大张口,喊出了170万的“天价”,甚至连法院买了6部新车的车款,也被计算在内。这种赤裸裸的盘剥或勒索,令人实难相信是法院所为。

    当然,于法无据的“实支费”并不是铁板钉钉,而是可以讨价还价的。执行局的某负责人曾对被执行人交底说,整个法院一年收入也才1000多万元,平时办案大多只有几千元或几万元,最多也才几十万元,杰昌的案子是个大案,占了法院年收入的十分之一。

    这个收费数额是法院院长亲自定的,执行局是“当家不做主”。但这位负责人也表示说“至少得100万”。

    在这位执行法官的口中,“收入”一词已应用娴熟,这法院在他眼里更像是一家商业公司了。至于为什么要向杰昌收取“实支费”,执行法官也有阐述。这位执行局的副局长说,“如果你不支持我们,我们怎么支持你们”,并称一旦杰昌公司交了执行费,法院就会帮忙解决杰昌公司面临的其他问题。

    原来,法院是将对被执行人的“支持”打包出售,只是卖者这朵“落花”有意,杰昌这趟“流水”无情,不肯买法院的账。因此,法院才会抱怨说,杰昌公司一点人情都不讲。

    当一个法院在跟一个当事人谈交易的时候,如何让人们相信这个法院会出产公平与公正?(王刚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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