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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接收诉状”为何需要公证
2007年08月15日 08:34:01  来源: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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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起诉湖北省随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刘运江等三人给曾都区法院交立案材料五六次,但法院每次收到材料后“便没有了音讯”,而且“法院每次收材料后也不出具任何收案凭据,在法定期限内,未有任何答复,更不出具任何书面裁定”。在不得已的情形下,刘运江请随州曾都公证处的公证员到曾都区法院和随州中院,对他们将立案材料送达到法院的行为进行了公证。(8月12日《法制日报》)

    “告状难”(法院对于公民的诉状与立案材料,拒绝接收,或者接收后不出具相关的收据,不理不睬)始终是民事与行政诉讼中的一个难点问题。告状是公民寻求司法救济的第一步,如果有状无处告,公民根本不能指望司法的公正裁决。为解决“告状难”的问题,学者们提出了许多建议,比如由民事法专家江伟教授主持起草的《民事诉讼法修订专家建议稿(四)》就提出,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了符合要求的起诉状,法院无需进行审查就应立案登记;法院不得拒收当事人的起诉状。然而,最新出台提交人大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于上述内容只字未提,使得学者们的愿望成为泡影。

    幸好,民间的智慧是无穷的,我认为,通过公证处来公证“法院接收诉状、立案材料”的行为,是一个监督司法公权的有益的创新,有利于保障公民的诉权,使得公民更方便地接近正义。利用公证来证明法官接收到了立案材料,实质上就是在一定程度上破解法官“耍赖”的问题,为监督司法公权、保障公民诉权的实现开辟了一条新的路径。如果法官出于种种原因,收到立案材料而不承认,公民可以用证据来证明你是收到了立案材料,这可不是公民空口白说,而是请具有权威性的公证员到场监督。公证毕竟是一种具有较强证明力的证据形式,已经公证过了,到时候法官就很难再说自己没有收到立案材料。

    利用公证来证明法官收到了立案材料,在利用公民权利监督司法公权的同时,也为公民寻求上级司法机关对于下级机关的监督,以更周全地救济自己的诉权铺开了道路。最高院关于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中规定:“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以往公民向上级法院起诉时,往往必须提交下级法院接收了立案材料但不作出相关裁定的证据,否则就无法进行起诉。现在,公民完全可以通过公证材料来证明自己已经进行了起诉,从而要求上级法院直接立案。

    罗素说:“世界是没有希望的,除非权力能被驯服。”被驯服的权力当然包括主持居中裁决、主持正义的司法公权,公证“法院接收诉状、立案材料”实际上就是将恣意的司法公权置于公民的权利监督和驯服之下。我建议,这一创新的措施不妨在全国各地进行推广。(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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