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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能对“齐二药案”免责吗?
2007年08月13日 10:57:35  来源:燕赵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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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近日在卫生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在去年4月发生的“齐二药”假药事件中,给患者注射假亮菌甲素的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以下称中山三院)“及时上报药品反应,是负责任的,不应该承担不负责任的药品企业的责任”。他希望“在法律上界定清楚,谁应该是齐二药事件的责任主体”。(
《天府早报》8月12日)

    “齐二药”假药案一共祸及64名患者,被医疗鉴定小组确认为“高度相关”、“相关”的患者有15名,其中13人死亡。现在,多名受害人及家属通过法院,向中山三院和两家药品经销企业提出了索赔。“齐二药”厂是假药的生产企业,除了要承担刑事责任,还理所应当承担对受害人及家属的民事赔偿责任。而假药先后通过两家药品经销企业卖给中山三院(在这个环节,假亮菌甲素从出厂价5元/支升至36.005元/支),再由中山三院“卖”给患者(假亮菌甲素从36.005元/支升至46.1元/支,加价28%,超过了政府允许的15%)(《羊城晚报》8月3日)。从这个角度看,医院在这个环节上也部分地充当了经销商的角色。

    按照消费流通领域通行的“谁销售谁负责”原则,患者从医院那里买药,与患者直接发生关系的是医院,因此医院理所应当要对药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承担最直接的责任。尽管药厂和另两家经销商也要对药品质量承担责任,而且这种责任可能要占到很大的比重,但从程序的角度讲,他们的责任要排在医院的责任的后面,即医院要首当其冲“代”药厂和另两家经销商先向患者履行责任,回头再与药厂和另两家经销商进行责任清算。医院购买药品要把关,但有时假药防不胜防,所以医院往往也是假药的受害者,但这并不能免除他们对患者承担的直接责任———在他们与药厂和另两家经销商进行责任清算之后,这种责任才能被大部分减免或全部免除。

    法律在界定某起侵权事件的责任主体的时候,需要考虑侵权行为发生的相关环节及构成要素。具体到齐二药事件,侵权行为得以发生,一是因为齐二药厂生产了假药,二是因为两家药品经销企业和中山三院销售了假药,两者缺一不可。如果只把药厂界定为这起事件的惟一责任主体,那就是对药品经销环节的偏袒;而如果只把两家药品经销企业界定为经销环节的责任主体,那就是对医院的偏袒。

    毛群安先生说,中山三院在齐二药事件中及时上报药品反应,“如果医院通报药品不良反应就要承担相关责任,那么势必会对这一制度造成影响。”这个意见值得商榷。首先,医院向患者出售药品,对患者承担直接责任,是医院依据“谁销售谁负责”原则应当履行的职责,而不是医院通报药品不良反应引发的结果,更不是对医院通报药品不良反应进行的“惩罚”。其次,通报药品不良反应是医疗机构的法定责任,2004年3月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对此有明文规定,违反者将受到相应处罚和制裁。所以,担心医院承担赔偿会对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产生消极影响,是没有道理的,也是没有必要的。

    鉴于中山三院目前的尴尬,毛群安先生说,卫生部强烈要求有关部门尽快完善法律法规,避免医疗机构对假药或药品不良反应造成的患者伤害承担不应该承担的责任。其实,要达到这个目的并不难,那就是改革“以药养医”格局,实行“医药分离”制度,切断医院与药品的直接关系,杜绝医院在药品环节上的牟利行为,这样就能从逻辑上、法理上避免医院对药品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卫生主管部门和医疗机构如果能加深对这个问题的认识,也算是齐二药事件留给世人的一个难得的教训吧。(潘洪其)

相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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