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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岂能在立案上“耍赖”
2007年08月13日 00:00:17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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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 涛 作者文集

    为起诉湖北省随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刘运江等三人给曾都区法院交立案材料五六次,但法院收到材料后,“便没有了音讯”,而且“法院每次收材料后也不出具任何收案凭据,在法定期限内,未有任何答复,更不出具任何书面裁定”。在不得已的情形下,刘运
江请随州曾都公证处的公证员到曾都区法院和到随州中院,对他们将立案材料送达到法院的行为进行了公证。(《法制日报》8月12日)

    法院对于公民的起诉不立案、不受理,始终是民事与行政诉讼中的一个难点问题。告状是公民寻求司法救济的第一步,如果有状无处告,公民根本不能指望司法的公正裁决。幸好,民间的智慧是无穷的,通过公证处来公证“法院接收立案材料”的行为,无疑是一个监督司法公权的创新,有利于保障公民的诉权。

    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江伟教授曾说:“目前,在某些基层法院存在‘抽屉案’现象,法院接到当事人的起诉状后,并不给当事人书面的证明,而是将起诉状放起来,等想办这个案件时,才走立案程序。更有少数法院明确对立案范围进行限定,如某高级法院下发的内部文件规定,对于集资纠纷、土地纠纷、职工下岗等13类‘涉及面广、敏感性强、社会关注’的案件暂不受理。为此,造成部分老百姓申诉无门,纠纷长期存在的现象。”

    解决“告状难”的方法,学者提出了许多建议,比如江伟教授主持起草的《民事诉讼法修订专家建议稿(四)》就规定,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了符合要求的起诉状,法院无需进行审查就应立案登记。法院不得拒收当事人的起诉状。然而,最新出台提交人大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于上述内容只字未提。

    其实,早在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十条就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诉状和有关证据,应当进行登记,并向原告或者自诉人出具收据。可是效果怎么样,大家看到的是仍然是“告状难”、“立案难”,因为,法院不开收据给公民,公民拿什么来证明将立案材料交给了法官呢?

    利用公证来证明法官接收到了立案材料,实质上就是在一定程度上破解法官“耍赖”的问题。法官可以出于种种原因,收到立案材料而不承认,以推卸不立案、不审理的责任;但公民可以用证据来证明你是收到了立案材料,这可不是公民空口白说,而是请具有权威性的公证员到场监督。公证毕竟是一种具有较强证明力的证据形式,到时候法官再说自己没有收到立案材料,就很难让人信服。

    利用公证来证明法官接收到了立案材料,在利用公民权利监督司法公权的同时,也为公民寻求上级司法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开辟了道路。最高院关于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中规定:“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以往公民向上级法院起诉时,往往必须提交下级法院接收了立案材料但不作出相关裁定的证据,否则就无法进行起诉。现在,公民完全可以通过公证材料来证明自己已经进行了起诉,从而要求上级法院直接立案。

    罗素说:“世界是没有希望的,除非权力能被驯服。”被驯服和权力当然包括主持正义的司法公权。公证“法院接收诉状、立案材料”实际上就是将恣意的司法公权置于公民的权利监督和驯服之下,在司法服务没有明显改进的情况下,这不失为一条权宜之计。

    但是,带着公证员进法院,显然不应该是公民行使合法权利的常态。各级法院也应在解决公民“立案难”的问题上作出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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