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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能否荡涤用工老规矩?
2007年08月09日 09:58:55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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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经四次审议的《劳动合同法》已通过全国人大审定,将于明年元旦起生效。这部新法强调保护劳动者权益,将立法的基点向劳工而不是资方倾斜,在灰暗的用工环境下许诺了人的价值和尊严。昨天,广东省劳动保障厅举办高级别的培训班,在直接关系新法实践的特定人群中宣讲它的立法精神和主要原则,意欲为新法“落地”南粤
创造条件。由此,劳动合同法首次“直面”用工的诸多陈规陋习,其命运如何颇费思量。

    历数用人方那些不规矩的“老规矩”既容易又困难。容易的是它们俯拾皆是,并且毫不掩饰自身的存在;困难的是无法估算它们的确切数量,更不可能厘清所有的变种形式。比如,员工可以划分为正式工、临时工,或计划内员工、计划外员工,据此确定是否享有奖金、可否参加社保,甚至以此作为员工晋升的凭据。还有的用人单位规定,试用期满才能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外地人员入职须有本地户籍人士提供担保,明显透露出用工歧视。更有甚者,要求员工无条件服从岗位调整,强力驱使员工加班,否则代以名目繁多的惩罚。

    而在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或者替代性强的工种中,“老规矩”衍生出可怕的“霸王条款”。比如,加班费一律执行超低额标准,强调对管理层绝对的人身服从,就连上班期间上厕所的次数和时长都有苛刻规定。一旦员工被认定违背了这些行规,轻则被处以罚款,重则遭到殴打。此外,普遍实行的低工资、低福利制度,以及暧昧不清的最低工资制,都不是什么新鲜事项,而是劳工日常生活的一部分,构成了残酷世态的某些常规现象。

    挂一漏万地列举现实用工的黑暗面,影射出现有的劳动法规没有足够力量保护劳工权益。但给人以崭新希望的是,在《劳动合同法》付诸实施后,诸如此类的老规矩将在名义上被确定为“非法”,并有助于减少非法用工的模糊区域,指证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在内的用人方的侵权行为。可惜的是,在新法的效用被真正释放出来之前,这些利好都摆脱不了纸上谈兵的嫌疑。至少,在新法引发的用工变局下,某些资方已经采取措施应对新政的“震动”,比如不少用人单位在员工快满10年时,就不再与其续约,以规避与劳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

    资方从来不缺乏消解劳保法规的积极性和实际力量,即使被寄予厚望的《劳动合同法》也要承受这一冲击。相较而言,劳工的势力则显得单薄许多,并时刻面临生计的压迫,腐蚀反抗的底气——对他们来说,向资方妥协是需要不断克服的诱惑。一部新法能不能支撑起劳工的脊梁?使得它在与资方的周旋中增加筹码、取得胜算?根据一贯的经验,民众尚且无法树立乐观情绪。根据劳动法规被执行的现状看,维护它们本身的尊严就已很困难,更不要说让它们出面救济劳工,斩绝劳工权益被侵害的万般罪恶。

    毋庸置疑,劳动合同法若要冲破用工老规矩的樊篱,离不开执法质量的改善。但仅有这一点也是不够的。一些典型的侵权事例已说明,恶劣的用工环境之所以能形成,声名狼藉的用工潜规则之所以大行其道,关键并不是缺乏法规的调整,而是宏观的因素使然。如:政府把廉价劳动力作为吸引劳动密集型产业的优势,放任资方对劳工的盘剥作为招商引资的必要代价,资方利用强大的经济实力对公共政策施加有利于自身的影响,政府受GDP政绩观的“捆绑”与资方结盟,等等。

    简言之,现实的劳工雇用格局不完全是因为法规缺失形成的。既然这样,劳动合同法能否生成新的力量,剥掉围绕这一格局的一切黑暗力量就不得不存疑。然而足可乐观的是,如果支持劳工维权的公共力量继续壮大,借助于《劳动合同法》的新途径,劳工与资方谈判的形势就一定会有变化。在老规矩丛生与横行的情势下,劳工权益始终受到压制。无论怎样,新法提供了新的博弈规则,或将打破劳资间原有的不公正均衡。假如真能理解深圳部分劳工每月为300元生活费发愁的艰难,社会恐怕也该期待变化引致的新局面。(社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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