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花北东社区6名初中生在朝阳区高碑店城管分队体验了一回城管生活,有一名学生表示“以前以为城管将没收的东西都归自己了,现在才知道都会捐献给社会,体验生活后觉得城管真是不容易。”(8月8日《竞报》)
学生认为城管没收的东西归他们自己,这样的“误解”事出有因。
报道提到,“城管队员拿着相关条例向同学们介绍,按规定如果商贩不接受处罚,城管将把没收的商品用来捐赠敬老院及其他部门”。这句话的法律背景是2003年3月1日开始施行的《国务院关于无照经营查处的取缔办法》,该《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工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城管部门经政府授权接管了这项“权力”,但究竟没收来的东西该怎么处置,法律却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这让城管在执法过程中时常遭遇尴尬,也增加了对没收物品处置的随意性。这便是“误解”形成的症结所在。
而据介绍,在实际工作中,城管对罚没来的物品通常有三种处理方式:对保质期已过的物品或伪劣日常用品,拍照取证后送往环卫部门,将其作为垃圾销毁;对未过期的水果、蔬菜类,送给养老院、动物园,缴获的三轮车则移交给公安、运输部门;对价值十元以上的物品通过拍卖的方式出售,所得款上缴国库。(2003年7月11日《青年时报》)
若非媒体报道,普通民众当然不知道上述情况,但大都熟悉这样的场景:城管与小贩发生纠纷的现场,满地乱滚的西瓜与苦苦哀求的瓜农,被砸得稀烂的鸡蛋,被随意扔到城管执法车上的“战利品”,等等。基于这样的生活经验,民众对城管的误解不会无缘无故产生,也不会因为这样一篇报道就消弭。唯有规范城管查没物品的处理方式和监督程序,才能避免误解产生。
更何况,随着《物权法》的颁行,城管执法中的查没权力遭到强烈质疑。《物权法》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这是《物权法》对公权力滥用的限制,也未尝不可理解为是对城管随意罚没行为的限制。(萧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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