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最近表决通过了《北京市公路条例》。条例中规定,收费公路收费期满应当按照规定拆除收费设施停止收费,并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7月29日《京华时报》)
近些年来,从广州番禺的洛溪大桥到京石高速公路北京段,贷款修建
的公路与桥梁超期收费现象,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所以会出现贷款修建的公路超期收费现象,说到底是有关方面试图通过这种办法牟取暴利。国家审计署今年调查18省(市)收费公路总里程8.68万公里,即发现12省(市)的35条经营性公路,由于批准收费期限过长,获取的通行费收入高出投资成本数倍乃至10倍以上。另外,由于收费可以供养不少工作人员,因而停止超期收费,也意味着不少有门路的收费人员面临失业,这也是有关部门坚持超期收费的因素之一。正是在巨大的利益动机与部门用工保护的驱动之下,一些公路即便已经偿还贷款,收费依然未有止期。
尽管公众对贷款公路超期收费不满,但是由于他们处于弱势,对一些相关单位的行为难奈其何;对于新闻媒体的批评,一些相关单位装聋作哑,我行我素;由于上下级政府及部门之间存在着利益连带关系,上级的监督作用有时也难以发挥。所以,偿还公路贷款后停止收费,很难寄望于有关部门的意识自觉,也难以在政府部门内部自发实现。
收费公路偿还贷款之后依然收费,破坏最为基本的诚信原则,是缺乏起码的合同意识的表现,而且是对公众权益的公然践踏,同时严重损害政府部门形象,损伤政府部门公信力。在公众监督难以有效发挥作用,政府部门内部难以有效协调解决的情形下,人大机关的介入不可或缺。人大是民意代表机关,体现的是民众的利益,人大也是监督机关,对政府行为负有监督职责;人大通过立法等方式制约行政权力,是公众利益能够得以维护之所必需。所以,北京市人大在目睹贷款公路超期收费非正常现象,及公众监督难以有效制约有关部门行为的情形下,立法规定收费公路收费期满应停止收费并公告社会,体现出了应有的民意代表意识、监督意识与制约行政权力的意识,是对于自身角色定位与职责要求的有力彰显。
毋庸讳言的是,并非所有地方的人大都能切实履行自身的监督职能,对行政权力予以有效监督。有些地方的人大尽管常常对公民诸如乘坐地铁饮食、骑自行车时接听电话等行为进行立法规范,却习惯性地回避对于政府权力的制约,甚至在本地要员与司法机关明显违反宪法、践踏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为面前保持沉默,从而对这些现象与行为在客观上起到了纵容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北京市人大敢于硬碰硬地制约行政权力的做法,应能对其他地方人大积极行使监督权力有所启示与借鉴。(魏文彪
原题:立法禁止公路超期收费体现制约权力意识)

治理高速公路收费当从民主财政入手
如果对公路收费的监督,仍没有突出人大的地位与作用,以及民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没有更明晰的公开与程序,那么,将很难阻止公路的滥收费。如果没有民主的财政收费管理,公路部门的利益冲动也难以遏止,民众对管理部门的质疑也难以平息。“民主监督下的财政,远比无人监督或征税者的自我监督来得更有效率且更具公平性。”这是财政民主化的基本原理及表达,也是《北京市公路条例》需要改进的“短板”所在。 >>阅读全文
重新审视高速公路上的"政府形象"
高速公路的公益性质被高额的收费所侵蚀。地方政府与高速公路存在着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关联,要么是政府贷款收费,到一定程度后,再来个“转让收益权”逃避舆论的抨击,要么是收费行政专营变本加厉。同时,由于垄断和专营,高速公路服务差,价格高,态度傲慢,资费不透明,操作有暗箱。表面上,政府借此获得发展资金,但是,难逃与民争利的恶评,其潜在危害巨大。如果说,以前公车居多,收费还是羊毛出在羊身上,在当前私营业主的车和私家车越来越多的情况下,舆论对高速公路收费畸高的政策已经越来越不满,政府不能不对此详加审视并深刻反省。 >>阅读全文
解决“收费公路”不能止于立法限期
要想让收费公路收费期不得延长,这绝不仅仅是立法层面的事。立法之外,还有执法;执法之外,还有更多需要弥合的制度空间。比如,如何避免收费公路的转让、如何把相关收费与还贷情况厘清、如何使收费公路运营的各个环节都处于公开监督之下,都是摆在收费公路面前的难题。显然,仅仅以立法手段给收费公路划定一个日期,是解决不了这些问题的。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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