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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是培养市场诚信的必经之路
2007年07月29日 10:29:03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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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日前出台《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规定要求,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明确,如果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这一义务,
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者吊销许可证照。     

    在食品安全问题突出,并由此带来诸多不利的社会影响的当下,国务院以“特别规定”的形式,果断推出食品召回制度,无疑是一件非常值得赞赏的行动。其重要价值和意义,正如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指出的:“表明我国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决心和态度,为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提供更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更有力的制度保障。”

    其实,在笔者看来,食品召回制度,除了最直观的“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作用之外,最根本的价值或许还在于,它是一项为社会和市场秩序立信的制度,换言之,食品召回,召回的不仅是食品的安全,也在召唤企业对食品安全问题敢于直面、勇于负责的诚信精神。

    众所周知,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一种基于市场参与者相互信任的诚信经济———消费者以其个人信用进行市场消费,而企业则凭借其信用赢得市场与公众,一旦信用链条断裂、交易双方失去起码的信任,必然带来猜疑、欺诈的盛行,导致交易成本畸高,从而使平等公正的市场交易失去应有的秩序基础。

    而产品召回制度的价值就在于,以其制度的刚性,将企业对于消费者的诚信,也即对产品质量的责任,扩展到从设计、生产到消费整个过程,贯穿于可能存在质量风险的所有环节中。

    也许,从眼前的利益来看,这样一种制度对企业有些过于“苛刻”,不仅使其背负召回缺陷产品的巨大经济压力,并且会暂时影响企业声誉;而从长远的角度看,这样一种勇于对产品质量全程负责、“过则勿惮改”的企业行为,非但无损于企业诚信,而恰恰是一种最大诚信的体现,这正像中国古人说的那样:“君子之过,如日月之食焉:过也,人皆见之;更也,人皆仰之。”

    许多长期实行召回制度的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往往是那些社会声誉卓著的大公司大企业,更乐于积极主动地对缺陷产品进行召回。召回事件的发生,不仅没有真正损害其信誉,反倒维护和提升了企业长远的诚信度。相反,那些不愿意主动召回,对产品质量总是试图加以遮掩的企业,才更容易彻底丧失其市场美誉度,并永远地被市场和消费者所抛弃。所以,从这个角度讲,企业主动召回缺陷产品的过程,其实绝非一个自贬形象的过程,而很大程度上,是一个捍卫和“生产”企业信用、诚信的过程。

    可以肯定,这样一种根植于企业诚信精神的制度,随着它的逐步实行和不断完善,必将演化为整个市场经济本身的内在诚信,进而捍卫社会、国家基于产品质量提升和制度完善的诚信形象。(张贵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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