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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优欠“优”的法理与情理
2007年07月26日 14:18:00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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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算359万元是所谓的“善意取得”,当亿霖木业诈骗犯罪的后果如此触目惊心时,葛优若不把这笔巨额“代言费”吐出来,他也会被民众的唾沫淹个半死。假如葛优“不自觉”,有关部门又无所作为,那么,有关部门无法承受更大的社会压力。

    明星葛优历来受部分国人追捧。近期,
葛优人气更旺:一来,话剧《西望长安》葛优扮演大骗子活灵活现;二来,葛优身陷“亿霖木业特大诈骗案”越闹越大,葛优无奈被吐(缴)出来的“代言费”已高达359万元。

    中国明星身陷“代言门”丑闻,并非始于葛优。我在网上搜了一下,一抓一大把。一面扮演“伟大领袖”,一面参与“送子观音”神话制作的那位大牌明星爷,所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一点也不比葛优小。

    葛优欠“优”是社会多数人的看法。葛优回吐出359万元,不管是压力所致、问题性质升级、抑或是良心忏悔,还是汲取教训“改邪归正”,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都不能改变更多的明星身陷“代言门”的趋势。所以,就本文的写作初衷,并非想对葛优乃至其他身陷“代言门”丑闻的明星们作道德谴责,只想对其中所涉及的法理与情理作点简要分析。

    在新闻评论普遍抨击葛优欠“优”的同时,也有部分从事司法职业或从事法学教学的时论家,纷纷从法理角度替葛优说开了“公道话”,并从国外司法实践中援引“善意取得”的断案原则。法理范畴内的“善意取得”,拿白话讲,指我所得到的财产是通过劳动(譬如替人做广告所得)获取的,不管支付方曾经以何种方式获取该笔财产,包括违(犯)法所得,此时作为“第三方”(譬如葛优),皆无须承担民事乃至刑事责任。假如葛优的359万元也属于这个类型,意味着葛优只要依法缴纳了个税,就无须上缴这笔巨额“代言费”。需要指出的是,国内目前的司法实践还没有“善意取得”一说,因为无论是国内的法理传统,还是百姓认同的情理文化,皆还无法接受这种对中国人尚十分陌生的司法“洋理念”。

    中国的“古老”还在于,就算法理上能讲通的事,还须顾及情理上能否为民众较普遍地认同和接受。就算359万元是所谓的“善意取得”,当亿霖木业诈骗犯罪的后果如此触目惊心时,葛优若不把这笔巨额“代言费”吐出来,他也会被民众的唾沫淹个半死。同理,假如葛优“不自觉”,有关部门又无所作为,那么,有关部门无法承受更大的社会压力。这就是葛优身陷“代言门”所涉及的、被民间普遍认同的、远比法理更“强硬”的情理。

    亿霖木业是通过投资林业、购买所谓的“林产权”作为实施诈骗犯罪的载体的,而低调进行的、全国范围的集体和国有林产权改制正处于攻坚阶段。关于林产权改制,其重大的价值绝不亚于国企产权改制,系农村地制改革之后又一场革命。事既如此,高层对亿霖木业案如此重视,不只是此案涉案资金之巨和受害人之多,还涉及到林产权改制的社会评价及改制的顺利推进。我不指望葛优会“吃一堑长一智”,我只想告诉葛优,这一回你欠“优”实在是时机选择不当哟!(鲁宁)

    正如电影《无间道》中的台词:“出来混,总是要还的。”名人接拍广告不慎重,甚至有意为骗子做帮凶,遭遇舆论谴责甚至被追究责任,这很正常。但笔者发现,或许是由于“明星效应”的缘故,对此类问题性质的批评和反思,往往止步于道德事件、商业事件甚至娱乐事件,而较少上升到制度层面。事实上,名人虚假代言现象的多发,在道德性、商业性因素之外,有着更多的制度性因素。一些不规范的产品、公司、医疗机构等,利用虚假广告便能造出那么大影响,使那么多人遭遇巨大损失,这其中相关机构和制度的缺位是显而易见的。面对此类事件,仅仅止步于对那些做虚假广告的名人进行谴责或追究责任还远远不够。进入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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