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经胜 作者文集
在高温环境下,有些行业的劳动者仍在辛勤地工作。在我们敬佩他们敬业精神的同时,一个
疑问摆在我们面前:法律是否给了劳动者对高温天气下工作说“不”的权利呢?记者调查发现,“暂行”了47年之久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不仅与现实生活严重脱节,而且毫无约束力,劳动者急需一部专门的法律来保护他们的权利。(7月23日《信息时报》) 《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是1960年7月1日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制定颁布的法规,与中国当前的社会发展状况发生严重脱节,无法有效地规范和指导目前的防暑降温工作。人们呼吁“高温立法”也由来已久,但是,有关部门对此好像充耳不闻。防暑条例“暂行”47年的背后暴露的是行政立法的冷漠与歧视。
目前身处高温一线工作的劳动者,他们虽然有“高温立法”保护的需求,但是这种声音却很难被一些立法决策者所采纳。不由得想起了去年两会期间,一位全国政协委员的一句话:“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对于我国行政立法中出现的“立法割据”现象,必须完善行政立法机制。
防暑条例“暂行”了47年,而有关部门至今对此还是无动于衷,从一个侧面也说明了有关部门对“高温立法”还是冷漠的。冷漠“高温立法”当然只是一个表象,其背后,是有关部门并没有把身处高温一线工作者的健康放在心上,没有把这些劳动者的高温保护要求“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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